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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海之惠”化妆品 被重庆垫江法院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重庆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8-14
 

    以小投资高回报为幌子 

  近日,垫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传销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秦四川、陈虹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四川与简江桥(另案处理)等人于2006年在山东省烟台地区从事传销活动,并隶属于传销头目刘月英(案侦在逃)名下,传销黄氏顺兴公司的保湿化妆品“海之惠”。2007年8、9月份,被告人秦四川与简江桥、曾孝山(别名曾心)、李泓漫(在逃)商量,决定将各自发展的下线人员搬到重庆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决定将传销窝点落户在垫江县城,尔后在垫江县城租了15套房间。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秦四川与简江桥带领150余名传销人员窜至垫江县城,以家庭管理的方式,实行“五级三阶制”,由各“室长”带领入住先期租下的房屋内,实行统一食宿。传销人员打着网络营销“海之惠”化妆品,以小投资、高回报为幌子,诱骗亲戚、朋友、同学,特别是待业大学生加入,交纳2900元人民币购买一套产品,即可入会。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垫江县活动期间,被告人秦四川的“下线”被告人陈虹卫先后发展“下线”30余人,被告人秦四川发展的下线周莉、叶洪军、高光华等人员也相继发展了各自的下线人员,从而传销其“海之惠”产品。被告人陈虹卫将收取的传销款统一交给被告人秦四川,再由秦四川将所收的款项从其银行帐户按每套人民币2600元上交给曾孝山。其中,被告人秦四川个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2500元;被告人陈虹卫个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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