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分销网编辑“石在”发表编者按:只是严打传销打得掉吗?不摧毁传销发生的土壤,肯定春风吹又生!这个肥沃的土壤是什么?难道是淳朴的致富、暴富追求?那就错啦!没有真正的搞清楚这个土壤的实质是打不到“七寸”的。
还有只堵不疏导能实现真正的禁传吗?毛主席说过:“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 任何一项社会痼疾,仅凭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是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即便是动用最高量刑标准,其作用也仅仅是威慑,充其量也就是一场执法风暴。风暴过后,过不了多久,死灰复燃,重操旧业。而且经过与监管部门的几轮较量后,只会把违法手法锻炼地更加狡猾隐蔽。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要打到七寸命穴才管用哇!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到根本作用。打击传销,堵肯定还要加上疏,因为任何“禁阻型”的管理在局部地区和短期内虽有低成本高成效特征,但从全局和长远利益看,其社会成本将远远高于以疏导为主。就目前国内市场现状来说,这么庞大的几千万“老鼠”群天天跟“猫”周旋,“猫”肯定是很吃力。而且,法律作为规则的最后一道防线,处理时基本已属善后之举,频繁动用法律本身就值得考虑。
我非常地拥护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前三天说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他们喜欢的就业模式和再就业出路问题应该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2003年,时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第一次正式提出:“公安机关要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公平和正义的警政思想的指引下,对“严打”的反思开始进入政府议程。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坦言,“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用的特殊手段。但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开始制约公安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广东社会科学院骆梅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北京市对“严打”态度的这种转变意义深远。尽量铲除罪恶存在的土壤,才是减少犯罪的正途。(《潇湘晨报》6月9日)
1983年8月,鉴于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党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将七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强调依法“从重从快”。20多年来,“从重从快”确实被我们的公检法等部门贯彻得很彻底。但在实践中,“从重”往往被理解成了多判、重判甚至多杀,以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罪行均衡”的原则。
固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严打”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省司法、执法资源,并以最快的速度收到成效。可是,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保障刑事实体法律正常实施的工具,执法、司法的成本,也不仅包括“直接成本”,和因执法、判决失当而导致的“错误成本”(比如国家赔偿),程序之中还隐藏着在只有通过理性分析才能发掘的内在价值,比如公正和公平原则、及时判决原则等。正如有人所言,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审判程序的精神价值和利益。“严打”,或许在物质上节省了成本,却必须为此付出牺牲程序价值、人权得不到保证、公平公正遭受践踏的代价。
从经济人的角度,制止犯罪只有两个手段:一是提高破案的概率,二是加大惩罚力度。经济市场有短期和长期之分,严打也有短期和长期之分。通过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重拳出击”,在短期内,确实可以提高破案率,收到不错的效果。但是,这不是长效机制。在以往的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中,虽取得“突破性好转”。可经验一再告诉我们,严打永远走不出“一乱就打、一打就好、一好就松、一松就乱、一乱再打”的历史周期率。
此外,一个理性的罪犯,会对犯罪的机会成本作出适当的反应。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挣得合法收入的机会比较高的话,他就会适当减少犯罪动机和行为。事实上,美国经济学家库克和扎金发现,在经济萧条阶段,盗窃和抢劫的犯罪率有所增加。尽管他们的研究并没有证明经济周期和犯罪率之间的正向关系。但是,恶化的就业条件导致财产犯罪数量的上升,却是有依据的。而这,是不可能通过严打来达到的。要减少犯罪率,除了提高破案的概率、加大惩罚力度等手段,改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是减少人身财产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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