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打着“义卖”旗号搞促销,引起市民极度反感(见本报昨日B33版报道)。昨日,江汉区工商局专门派出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铺进行大规模清查。 位于百营广场的一家服装店宣称,消费者购物满200元后再加10元即可获得赠品,同时这10元钱将捐赠给红十字会;
江汉路上一家箱包店称每售出一件商品,将向灾区捐2元;
还有一家眼镜店声称,要将近期销售额的10%捐赠给灾区……
经工商部门调查,上述商家均未向民政和工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止此类“义卖”活动,待相关手续齐全后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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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为民(苏宁电器集团总裁):
目前很多企业习惯于把慈善和商业结合起来,我觉得公益和商业还是应该分开,更不倾向于把公益和销售结合起来。在苏宁你不会看到因为你买多少产品,苏宁就捐了多少钱的说法。
最高法:七种犯罪将重罚(摘要)
通知说,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等犯罪行为。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摘要)
2008年05月14日 文章来源:民政部网站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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