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政治时势 | 百家争鸣 | 百花齐放 | 市场营销 | 经营管理 | 奖金制度 | 团队体系
您现在的位置: 绿色分销网 >> 政治时势 >> 文章正文
 
工商严查:每售一件商品向灾区捐2元的极度反感行为
商家打着“义卖”旗号促销 工商部门将严查
作者:严珑 聂丽娟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8-5-26
 

商家打着义卖旗号搞促销,引起市民极度反感(见本报昨日B33版报道)。昨日,江汉区工商局专门派出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铺进行大规模清查
  位于百营广场的一家服装店宣称,消费者购物满200元后再加10元即可获得赠品,同时这10元钱将捐赠给红十字会;

江汉路上一家箱包店称每售出一件商品,将向灾区捐2

还有一家眼镜店声称,要将近期销售额的10%捐赠给灾区……
  

经工商部门调查,上述商家均未向民政和工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止此类义卖活动,待相关手续齐全后才能恢复。

 

相关链接:

孙为民(苏宁电器集团总裁):

目前很多企业习惯于把慈善和商业结合起来,我觉得公益和商业还是应该分开,更不倾向于把公益和销售结合起来。在苏宁你不会看到因为你买多少产品,苏宁就捐了多少钱的说法。

 

最高法:七种犯罪将重罚(摘要)

   

  通知说,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等犯罪行为。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摘要)

20080514     文章来源:民政部网站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声明本站资源,欢迎全社会共享,转载时请注明文章出处;本站登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和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站转载的文章如果对作者有侵权行为,请及时通知,我们将立即纠正。


 

文章录入:潮汛    责任编辑:潮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广东已向四川灾区输送血液6吨多
    外企员工怎样看自己公司对灾区捐…
    一个灾区农村中学校长的避险意识
    武汉中小学无条件接收灾区学生 免…
    灾区善后和重建是巨大人道工程
    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向灾区捐款…
    天狮捐赠追加至2200万 千万物资近…
    浙商承诺:给灾区援建一个新城镇
    推荐文章 汶川大地震企业捐款最新排名…
    普通文章 各国捐款详情
    普通文章 生死不离 团结就是力量直销企…
    普通文章 招贤:招八位精英来股份制创…
    推荐文章 完美等公司积极响应“3.15号…
    固顶文章 龙传人:怎么看女人和男人
    推荐文章 和一个南宁非法传销可能受害…
    普通文章 南宁市暗藏千亿非法集资传销
     
    版权所有:绿色分销网 | 网站声明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