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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发布新闻(摘要)
作者:绿色分销网站改编            文章来源:绿色分销网站改编         更新时间:2008-1-31
 

武和平:我可以客观地告诉大家,目前对刑事犯罪,由于它是社会负面因素的综合反映,特别是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管理、设施和整个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目前的刑事犯罪仍然处于高位运行

 

大家注意到,近期我给大家介绍的案件情况是在400万起以上,在90年代的时候是200万起,进入2000年以后达到了400万起。近几年我们发现案件的发生是有规律的,有波动性,带有阶段性、波动性和转移性,有的时候略高,有的时候略低,它们有内在的因素。整个来说,现在还处在刑事犯罪的高发期,但是这个高发期属于平稳状态。我们披露的数字都在400多万起的高位上运行。我们打个比方,寒冬腊月没苍蝇,没蚊子,但一片肃杀;到了夏天,果实累累,但也出来苍蝇、蚊子了,所以犯罪规律也有这样的特点,是不断变化的。

 

目前我想介绍经济领域犯罪的成因,特别是这些年经济犯罪增多,因为我们是计划经济过来的,计划经济时期是人和财产结合只有公有制,现在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样就出现了非常繁荣活跃的状态。在这样的繁荣活跃中犯罪分子有很多的机会,借助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谈谈经济犯罪的呈现和特点,还有一些受害人不了解这些情况上当受骗的我给介绍一下。

至于你说的个案,你发一个函,我给你回复。现在我侧重介绍当前关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情况。

 

咱们先谈谈非法集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民生、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财产,问题突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加强打击力度。非法集资和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情况大致有几类:

 

第一、利用各种欺诈手段来非法集资2006年在这方面立案的非法集资案达到了1999起,涉案总价值达到296亿。2007年前5个月,对这类犯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725起,同比增加了67.8%。非法集资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出现蔓延,以投资高息返利为名,和境外网站销售基金进行非法集资。各类欺诈手段多样化,并且向多个领域职业化发展

第二,涉众型的合同诈骗。这类犯罪在有些省份是比较严重的,主要通过虚假招工,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诈骗预付款,车辆租赁诈骗实施诈骗。去年,包头市公安局破获两起涉及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案件。春节期间汽车租赁和货运合同将要进入新的高峰,在这样的时间上要注意诈骗的现象,企业要防范这方面的漏洞。

第三,拖欠工资和材料的费用,利用企业改制的不规范形成了各类漏洞来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我们一是要实施打击,从公安部到省级到地市的都要有侦查的部门。另外经常通过媒体向大家提出预警,同时还要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制度,加强管理。

 

造成这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和目前银行储蓄利率上下浮动有关系,投资方面的消费存在一定误区的时候,随着银行存利持续下调,刺激人们转移消费。有人认为下海经商和购买股票风险太大,多数人不敢问津,所以犯罪嫌疑人趁这次机会,抛出集资高回报来吸引人上当受骗。

二是利益驱动,就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鼓吹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使钱生钱,利滚利,比下海经商、购买股票风险小、获利大。在犯罪分子这样的诱惑下,人们容易防范意识降低,参加到非法机构当中。

三是当前在打击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缝隙。金融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依法打击部门,对公司企业的监管亟待加强。有些合法登记的公司企业,但实际他不是,所以在实施行骗中有些群众没有识别他们的真正作案动机,给他们造成了可乘之机。

四是高额利息的诱饵通过直接或者变相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例,安徽亳州有一个非法集资案,犯罪分子以养梅花鹿、开煤矿等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在一年时间达到了一千多万,还同时向职员许诺,集资额以10%返回给他们。再一点,支付高额股息、红利,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当然,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方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回报都是相当高的。还有以集资建房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因此,我们当前对经济领域犯罪的问题思路很清楚。

 

一方面是要加强社会一些经济部门和领域的调查工作,和这些部门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对非法集资的线索能够提高发现能力。

二是要检查非法集资信息来源,发现及时举报,提早发现苗头,把他们扼杀在萌芽状态,不使群众受骗上当。因为有些周期长,比较隐蔽。

三是发现这类犯罪,侦查破案、精心组织,关键在于加大追缴赃款的力度。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公众在这方面要提高警惕,实际上犯罪就是由被害方和犯罪者共同组成的,如果被害方减少,那么犯罪比例就会下降。所以借此机会提醒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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