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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存斗 报道 北京公交司机小王每月工资1200元左右,他离休在家的老爸则每月可领退休金1800多元。小王常常抱怨“上班的不如退休在家的”。还有,24岁的张林分配到电业部门工作1年不足,每月工资将近4000元,而某国营机械厂的王总经理工资奖金加到一块还不到3500元。同是教育部门,北京的小学老师每月工资4000多元,甘肃的中学校长每月工资还不到3000元。 “这些现象只是我国分配制度不合理的局部表现,因此,讨论多年的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迅速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社会保障的张研究员说。与此对应,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 张研究员对此次会议感到欢欣鼓舞,他认为,由于分配制度不公、分配秩序混乱,我国贫富分化日益加剧,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日益扩大。这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分配制度的缺陷与矛盾愈来愈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按劳分配“局限多” 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在我国的影响可以说已经根深蒂固,至今某些领域、某些企业还在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是因为,这种分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与劳动价值的逻辑关系。而按劳分配的基础是,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实行严格的等级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定级升级以及工资调整均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为什么?按劳分配看似公平,实际上并不公平。原因在于这种分配形式的主体是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而且工资的级别很多,劳动者要想获得高的收入必须经过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劳动者付出了多少劳动,做出了多大贡献,都要按部就班地一级一级地升基本工资。更重要的是,在按劳分配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升一级基本工资都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种相对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更加压抑了工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降低了劳动生产率,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市场机制“缺公平” 党的十四大以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及分配机制。这种分配制度的核心是效率优先,体现了市场法则。虽然制度兼顾公平,但是很多地方搞成了丛林法则的翻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的分配体制内十分流行“能者吃肉庸者喝汤”的观念。最后竟然出现能者吃肉庸者汤也喝不上的现象。 张研究员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亟需发展经济,效率优先毋庸置疑是对的。但是,当厂长年薪百万,工人月薪几百的现象持续很长时间,当东部地区实现小康而西部却温饱也不能解决,社会就会出现大问题了。 为什么?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曾撰文指出,“中国的社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重要条件;要通过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城乡二元的“人为割裂” 我国的城乡差异是巨大的。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造成的。自2002年以来,我国虽然加强了城乡一体化建设、小城镇建设,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有加剧的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张立群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我国开放至今走的是城市带动经济发展的路子,未来国家将把发展的重心转向农村。 事实上是,以前我国把大量的投资、大量的项目、大量优惠政策放在了城市。更为滑稽的是,为了城市的发展,人为地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禁止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如此一来,城乡焉能没有差距。 城乡的二元格局现在已经显现出弊端,但城市的生产能力上升到一定高度,当城市的消费能力饱和,那么,农村无疑将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之一。可是,由于农村的经济薄弱,只是现在还承担不起引擎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城乡二元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事实上分配不公的局面。 行业之间的“分道扬镳”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山东济宁市电力行业的平均工资3000多元,并且职工还经常得到企业发放的名目繁多的奖金。而济宁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到2000元,有的行业很多在1000元以下。当地职工能在电厂、电业局工作绝对是件体面而光荣的事情。 2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非常接近红灯区,随着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将面临着严峻挑战。 张研究员说,我国电力、邮电通讯、铁路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而石油、石化等行业则属于自然垄断。惟有在这些行业打破垄断,才能实现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才能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 保障系统“不系统” 张研究员认为,我国的保障体系建设了一二十年了,现在还是系统“不系统”。更重要的是,保障系统的欠账却越来越多。“到去年年底,据估计保障系统欠账有几百亿(元)了,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也是一个定时炸弹!” 2006年2月24日上午,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钧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访时说,由于我国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全国发生很多的保障资金被侵吞挪用,这是很可怕的。未来有可能出现人们出了事故没有保险资金来看病,人们老了却不知养老的保障资金哪里来的尴尬局面。 保障的系统“不系统”是个很大的难题,而让保障系统“系统起来”的几百亿资金缺口就要国家财政埋单。即便这个系统建立起来,它的管理维护、健康发展还是一个新课题。 分配秩序“有点乱” “我国前几年的分配秩序杂乱无章,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张研究员认为,由于经济形态、资产归属的多元化特点,加上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法律政策缺位、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的影响,我国的分配秩序可以说蔚为壮观:有的公司老总年薪几百万,有的公司董事长工资开不出来;有的企业一年发14个月的工资,有的学校老师一年发8个月的工资;有的民工打了一年工最后领不到工钱,有的国家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巨额非法收入;有的在校学生兼了几份工作,有的家庭全家下岗待业;有的私营企业分配制度透明合理,有的国家支柱企业分配制度黑暗混乱。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最终格局的变化 正向政府倾斜 李若愚 近年来,无论是从我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看,还是从再分配的过程来看,国民收入分配均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而且也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相背离。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占比重则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两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但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速则与同期GDP增速大体接近。由此推断,最近两年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扩大之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并没有改变。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会有此消彼涨的变化,特别是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发展经验,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应该是逐步缩小才对,但在我国则恰恰相反,不是缩小而是呈进一步向政府倾斜的趋势。对于这种有背于一般发展规律的现象及其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潜在危害,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国民收入分配最终格局的变化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三者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总体变化趋势为:20世纪80年代三者比例在年度之间显著波动;进入90年代之后,三者比例呈相对稳定;2000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倾斜的态势。 具体而言,国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见表1、图1):第一阶段:改革初期至1988年,政府和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宏观收入分配主要向居民倾斜的阶段。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4年,政府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明显减小,而企业收入比重稳步上升,宏观收入分配过快向居民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矫正。第三阶段:1995年至2000年,政府收入比重小幅上升,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小幅回落的阶段。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所占比重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较小。这一阶段,政府收入比重基本在20%左右,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分别稳定在15%和65%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可支配收入仅限于制度内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没有包括制度外收入,如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费、制度外摊派(集资)和制度外罚没款等。如果把这些难以统计的考虑进来,政府实际可支配收入比重要高于表中所列数值,企业和居民(主要是企业)所占比重则相应低于表中数值。 对于政府制度外收入的估计,很多学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总体来看,制度外收入规模相当大。按照国家发改委课题组估计的制度外收入情况,以1999年调整后政府可支配收入所占比例为22.7%,这个数据要比未考虑制度外收入所计算的比例高出4.5个百分点,而调整后企业与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例则相应降低4.1和0.4个百分点。所以根据国家发改委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我们在测算国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实际比例时,还可以做适度调整。 收入再分配过程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中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也是收入分配中难以协调的目标。在国民收入两个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更倾向于效率;而政府作为调控主体的再分配,应更倾向于公平。再分配的功能在于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差别既是市场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但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既有悖社会公平,也同样损害市场效率。必须由政府在经济活动之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有效的宏观调节,弥补社会公平的“市场失灵”。 与初次分配所占份额相比,1992年以来,居民在再分配中,总体上处于净得益地位,但1998年以来,居民净得到的份额在逐渐缩小。2002年居民已由再分配中的净得益方变为净损失方。具体表现为居民占国民初次分配收入的比例高于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例,但两者差距在逐渐缩小,由1992年的2.3%下降到2002年的-0.1%(见图2)。 与初次分配比,企业在再分配过程中,一直处于净损失地位,但净损失呈减少趋势,由1992年的损失4.44个百分点下降为2002年的损失2.79个百分点。政府在再分配中处于净得益地位, 1992年至1998年净得益份额逐渐减小,但1998年以来,净得益份额在不断扩大。 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说明:居民获得的社会补助等转移支付要少于交纳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付款的支出。收支相抵,总体上没有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获得收益,反而成为损失方。 而政府在经常转移中获得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交款等转移收入大于社会补助等转移支出,政府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从1998年到2005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经费年支出由598亿元增长到3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9.4%;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从5.5%增长到11%。尽管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从社会保障支出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在30-50%之间),甚至远低于印度、泰国等国的水平。
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削弱居民消费增长动力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着向政府倾斜的失衡现象,并从以下两个层面直接削弱了居民消费增长的动力。一方面,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滞后,又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 具体而言:1998年全国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下同)增速达到14.2%的相对低点后,增长开始加快。1999年,全国财政收入自建国以来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在四年之后的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了两万亿元。而两年之后,财政收入又突破三万亿元,在2005年达到31627.98亿元。2004年、2005年两年,财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远高于同期GDP增速。 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对居民收入增长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挤压,导致居民实际收入增速持续多年低于GDP增速。1997年至200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仅增长8.0%,同期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仅增长4.5%,而同期GDP同比增速均保持在8%以上。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实际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6%,分别低于当年GDP增速3.7和0.3个百分点。 1998年以来,政府推进了养老、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取消了福利分房、推行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企业职工的养老也由企业负担而转向社会统筹。政府在主动从养老、医疗与教育等需要大量财政资金投入的领域退出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相当有限。因而以上改革的结果是减少了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 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导致居民不得不自行考虑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支出,从而极大地强化了居民的储蓄动机,压抑了居民消费的欲望,进而阻碍了居民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调整财政支出方向,推进公共财政的转型 造成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型投资增长促使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但并未带来居民收入的相应增长。 推进经济建设一直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政企分离的实现,政府目前已不能通过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微观经营来履行经济建设的职能。但在现行投融资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可以通过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来参与经济建设。 1998年以来,为缓解通缩的压力,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基本建设国债来筹集资金扩大财政支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持续实行多年之后,我国经济于2003年重又恢复快速增长。积极财政政策也开始逐步淡出,并转向稳健财政政策。尽管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无需讳言,但由于政府长期专注于经济建设,就相应忽略了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积极财政政策存在的忽视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 就地方政府来看,在既有的政府官员考核机制和政绩观下,地方政府存在对GDP的盲目追求。但作为拉动GDP的三驾马车,消费的选择权掌握在居民手中,而出口的选择权则掌握在国外消费者手中,地方政府很难对这两方面产生直接影响。但地方政府掌握有投资的主动权,可以通过基本建设投资引导、拉动、调节GDP的增长,因而地方政府天然地有着参与投资的积极性。 1998年以来的住房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地方政府寻找到通过卖地获取可观的土地收入的财路,因而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在近年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主导投资增长的影响下,土地交易、企业利润的增长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但并未相应扩大就业,给居民收入整体水平带来快速提高。 “十一五”规划把扩大内需确定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首要任务。为推进消费增长,需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政府财政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变经济建设财政为公共财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来改变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 应适当调整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 经济学理论与实践表明,在一国人均GDP1000-3000美元阶段,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消费结构的逐步升级以及社会结构的全面深化,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进步将面临难得的机遇。2003年我国跨过了人均GDP1000美元收入的国家门槛,正在经历这一黄金发展阶段。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和日本,在20世纪中期成功地在黄金发展阶段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跨越。这两个国家在这一阶段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黄金发展阶段是1942年至1962年,其人均GDP在1942年首次超过1000美元,在经历20年时间后,1962年人均GDP达到3144美元。日本的黄金发展阶段是1966年至1973年,其人均GDP从1966年的1071美元,经过7年的增长变为1973年的3348美元。 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阶段,美国和日本的政府、企业和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大均致为1:4:5。而在经过了再分配后,1948年至1962年,美国企业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有主体地位,虽然所占份额有所下降,但仍在80%以上;政府和居民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份额均较小,年均不到11%,都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最终分配比例关系大致为1:8:1。 1965年至1973年,日本的企业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份额较小,平均为7.5%;政府部门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份额也不多,约占16%左右,变化趋势是略有上升;居民与非营利机构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有主体地位,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上,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大致为1.5:1:7.5。 与历史上处于黄金发展阶段的美国和日本同期相比,我国政府无论是在初次分配中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还是在经过再分配后,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即便不考虑制度外收入)均是偏高的。而国际经验表明,在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居民和企业所得的比重将略有上升,政府所得比重则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国民可支配收入的份额在基本稳定时,还略有上升。
■看点 ●近年来,无论是从我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看,还是从再分配的过程来看,国民收入分配均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而且也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相背离。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三者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总体变化趋势为:20世纪80年代三者比例在年度之间显著波动;进入90年代之后,三者比例呈相对稳定;2000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倾斜的态势。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说明:居民获得的社会补助等转移支付要少于交纳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付款的支出。收支相抵,总体上没有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获得收益,反而成为损失方。 ●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着向政府倾斜的失衡现象,并从以下两个层面直接削弱了居民消费增长的动力。一方面,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滞后,又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导致居民不得不自行考虑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支出,从而极大地强化了居民的储蓄动机,压抑了居民消费的欲望,进而阻碍了居民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造成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型投资增长促使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但并未带来居民收入的相应增长。“十一五”规划把扩大内需确定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首要任务。为推进消费增长,需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政府财政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变经济建设财政为公共财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来改变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李若愚) ■编余 按照一般发展理论,中国经济在向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会有许多与其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经济表现。但从事经济分析与研究的人士往往发现,一些国外惯常的做法在中国行不通,一些甚至是被验证的经验在中国也不灵验。 中国经济中有许多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的地方。特别是涉及与政府行为相关的部分,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在中国往往失效或无奈。为什么呢?因为中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是一个行政力量非常强大,而民间经济素质又比较羸弱的国家。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国社会在快速变化。如果说,在中国经济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始阶段,强大的行政力量反而是促成经济快速转型的最有效的动力,那么,在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第28个年头的今天,还在靠行政力量来调节经济,那就有些不合时宜了。而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将对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产生不利影响,这个事实也证明,今天我们需要对政府的行为做一番思考。 特别是当人均GDP进入1000到3000美元之间的黄金发展期,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比例问题上宜调整位置,增加公共支出,这样才能免除居民的后顾之忧、激发居民的消费热情,使扩大内需、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得以实现。(亚夫)
收入分配改革从发廊女苟丽说起:不均权 难共富
报载,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拟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读到这个消息,我想起了发廊女苟丽的故事。 家处西北穷困山区的苟丽,一年种地收入总共不过2000来元,只能勉强维持家用。而一次婚宴,就让她欠下三万元债务而且包括部分高利贷。全家不吃不喝至少十五年,才可能还清债务。无奈,苟丽夫妇只好选择了移民,跟一亿三千万农民工一样选择到大城市,寻找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 非法生存是苟丽夫妇进入大城市之后的基本生存状态。但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最初,苟丽夫妇力图通过合法劳动来换取自己的生存资源。但出乎他们的意料,此路不通。“一开始,苟丽在一个服装批发市场找了份月薪300元的工作,陈小林在一家工厂找了份月薪350元的工作。夫妻俩算了笔账,房租50元,其他费用最省也得100元,一年下来只能落下5000元左右。‘债什么时候才能还完啊?’” 逐水草而居是所有活物的天性。既然合法的雇佣劳动水草匮乏,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急于突围的苟丽夫妇不能不另做打算。丈夫陈小林辞掉工作借钱买了辆旧摩托车,跑起“摩的”生意。记者没有告诉我们“摩的”生意的收支状况,只是告诉我们跑“摩的”很累。但从苟丽宁愿背着丈夫主动跳进卖淫火坑这样的决断来看,跑“摩的”不止是“很累”而已,收入也应该非常微薄,以至让苟丽彻底失去了耐心。非法生存就这样发端。 苟丽夫妇的收入略有增长,但风险成本也随之节节攀升。星级宾馆的性服务早就是半公开的,尽管也属于典型的非法生存,但因其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上流阶层,所以有或明或暗的法外保护而颇具安全度。面向弱势群体的性服务就没这么幸运了,弱势群体不可能付得起高昂的保护费,因此必然构成选择性执法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苟丽未能幸免,很快就在“严打”中被抓,被收容长达4个月。城市生活非但没有改善苟丽夫妇的生存状况,反而雪上加霜。为此,与妻子重逢仅一天的陈小林只得改去“水草”较丰的北京打工,留下来的苟丽则只能重入卖淫火坑,并最终覆没。 通过苟丽夫妇沉浮轨迹的回顾,不难看到苟丽夫妇的生存空间是多么的窄。合法的雇佣劳动不是他们的出路,非法生存则更是他们的死路。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是当下政府改革的主题。而政府公共服务的首要对象,应该是像苟丽夫妇这样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者。他们正是因为缺乏自我保护,在面对强势的资本时力量完全处于劣势,单靠个体自身根本没有跟强势资本讨价还价的资格,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强势资本的单边协议,而这种单边协议对像苟丽夫妇这样的弱者显然是绝对的不公平,劳动力价格和福利水平甚至低于生存底线。要求一个比较公正的劳动力价格和福利水平,没有一个有利于劳工权益保护的法治环境是不可设想的。而众所周知,建设这样的法治环境尚任重道远。这种情况下,像苟丽这样的弱者要么只能听任强势资本的宰割,彻底放弃突围的人生计划;要么狠下心来,拒绝雇佣劳动,成为个体劳动者。 但是,大都市并没有给苟丽夫妇腾出任何从事合法个体劳动的空间。对像苟丽夫妇这样既无特殊技能又无资金的弱者,城市管理者事实上只给他们提供了惟一一个合法选项,那就是接受资本雇佣。除此而外,几乎所有可行的选项都是非法的。一无所有的苟丽夫妇只能作城市苦力。但苦力又恰恰为城市管理者所深恶痛绝。尽管城市的就业空间,尤其是底层人民的就业空间越来越小,自由劳动自谋生路原本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最佳选择,但底层人民的生计似乎没有大都市表面上的繁荣和光鲜来得重要。
于是,几乎所有大城市都对底层人民的自谋生路设置了尽可能高的门槛,甚至干脆赶尽驱绝。城管如刀俎、个体劳动者如鱼肉的景致,便像一部没有尾声的连续剧,不断在所有大都市反复上演。自由劳动自谋生路的风险成本因此高到极致,收益则降到极致。这种情况下,陈小林必然跑黑摩的,而且必然入不敷出以至让苟丽绝望,让苟丽铤而走险。 城市形象高于底层人民的生存权,这种现象在“以人为本”已上升为社会主流话语之当下不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普遍,其怪诞程度超出了人的想像力。正是这种怪诞,彻底堵死了底层人民除接受资本雇佣而外的其他的出路,彻底葬送了苟丽夫妇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性。 这里我们看到,像苟丽夫妇这样的底层人民,他们的贫困不仅是劳动技能和物质财富的贫困,归根到底是权利的贫困。正是权利的贫困,使得他们在进入城市社会时,在面对强势阶层时,没有任何权利庇佑,没有任何屏障使他们能够防范来自四面八方莫测的风险。接受合法的雇佣劳动,逃不脱资本的敲骨砸髓;拒绝雇佣作个体劳动者,又逃不脱权力的围追堵截。怎么选择都是错,怎么选择都无法突围。强者愈强而弱者恒弱,生存资源的配置格局如此顽强,似乎不可撼动。 因此,当弱势群体的苦难终于导致社会生态失衡时,当社会公正终于成为我们再也无法回避的问题时,当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不得不关注弱势群体的救济,我们切不可把我们当施主,而把弱势群体当我们的施舍对象,只侧重如何从强者的残羹剩汤中舀几勺子倒给弱者。弱者原本依靠自己的力量,在经济上自立。他们现在之所以做不到这一点,不是懒惰和无能,而仅仅是因为权利的贫困。他们既缺乏与资本谈判的权利,也缺乏自由劳动自谋生路的权利。这最大限度地加剧了他们的生存风险,抬升了他们的生存成本。 这就是说,弱势群体最需要的救济,不是物质层面的救济,而是权利上的救济。权利创造机会和财富,创造尊严,没有权利就没有一切。权利的贫困才是终极意义上的贫困,最可怕的贫困。物质意义上的两极分化其实不是问题的本源,物质意义上的两极分化只是果,权利意义上的两极分化才是因。要抑止两极分化,根本的突破口是改变传统的权利结构,只有改变传统的权利结构,才能改变传统的利益结构,包括传统的收入分配秩序。第一优先无疑是弱者的权利保障。“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仅仅从物质财富的分配角度来解决两极分化,只能在一时一地起作用;必须通过均权实现富裕,通过均权基础上的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均衡和和谐。这,才是真正的长治久安之道。 此种长治久安之道无疑很艰险,很曲折,但是,舍此我们别无它途。来源:《经济观察报》笑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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