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直销: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希望取消(以下简称消费者),以免提供他人甩掉“最终”二字的被钻空子)
2、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希望在消费者前面加入“最终”二字)
3、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希望保留——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这段极为精彩的符合国情的权威条款十分正确,千万不要淡化这条内容)
4、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在《直销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所说的下面这二段、极为精彩正确,希望坚决保留,千万不要动摇。
①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②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5、直销行业特有的:①企业低成本启动,②老百姓低门槛的经商就业,③中华文化教育培训的超强功能提高平民素质,④乘法效应高速度的发展就业爆炸力和快速拓展市场,⑤面对面的口碑直接高质量的便民服务——这些直销综合威力拥有着巨大无可替代的解决就业社会资源和覆盖面,能有效的把我国庞大的人力包袱、转变为巨大的人才资源,能迅速的解决超大量的普通人、低门槛的就近就业;直销模式应该主要是用来帮助国内中小型企业,低成本地开发市场、加速地打开销路,迅速成长而盘活经济;通过健康的中国直销提高国民素质,并能快速地长久性的发展壮大自己,像天狮那样卖到境外的190个国家,直销最能有效地最大化的拉动国内的内需、快速地减轻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
中国直销的优惠政策,不应该是主要为了提供给境外大型富有的传销企业,如何能够再节约成本地、便宜地寻租到一大把像邓湛之流腐蚀官员,用非社会主义的精神鸦片——传销毒瘤文化来麻痹毒害中国人民,继续杜勒斯的和平演变战略,侵入中华给中国带来麻烦和罪恶!而把弱小的民族直销企业随意当羔羊来宰割!应该把那些傲慢地排斥中国特色的“最终”两字的洋企,他们在表面的次要方面上是假装奉承,但在实质的关键词——直销是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全体违反!他们是在全体地实行宰熟拉人头、上线发展下线、并将远高于市场价的东西兜售给下线、骗取中国老百姓的血汗钱,吸诱普通自然人中的老百姓,把血汗钱投资认购虚高价格的产品去垫底上当,都在玩多层次“团队计酬”违法运作,诱逼中国人大量地把虚高价格的洋货囤货放在家中。这些传骗公司的坏带头大哥,他们在穷中国卖的价钱远高于在他那富裕的本国,最近还要再抬高价钱骗中国人的钱;因为他们知道,只要是卖给那些想发财的假消费者——实质是下线经营者,并不是真正的最终消费者,此时的产品只是个道具,也就不会去计较价格,甚至于大伙还巴不得虚高出足够的骗利空间、有利于加大奖金的分配比例好去对下线扒羊皮剔骨;所以他们就还会有市场接受、还敢提高价格玩传销坑下线的钱,这都是抛弃“最终”两字惹的祸,导致了全国性的学习坏大哥的样板——都来搞假消费、真投资的玩弄传销的铺天盖地的坏浪潮,君不见他们的所谓商店?有几个是最终消费者进去买货?都是演戏给官员看的。
只是整治中国人不准许搞传销,而实际上是在公开保护洋人,大玩虚高价格产品、多层次团队计酬传销于中国!笔者戏称为“官批传销公司”,把整个中国都给带坏了——官批样板传销的影响力量是无穷的啊!!!所以,广西和全国都在学习山姆大叔的模范传销骗财伎俩,官批的实质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示范样板如不惩处,怎么能够消灭掉传销呢?难道能够将异地传销的拉人头来洗脑八部邪教文化、ABC发展下线的宰熟法则、封闭自用型YG系统,多层次团队计酬靠后面人养活上线的刺激、等等都是来自于其母国而能分裂的开来吗?现在可以披着合法外衣的传销,更是从千万人的心里鼓舞着前仆后继的鸦片式传销蔓延;不禁传销王老师,怎么能够禁止得了传销学生?怎么想都不符合起码的逻辑思维,禁传不会白费力气才怪?俗话说:擒贼擒王、打蛇打七寸,贼王不除,几千万传销小鬼能够消灭得掉???他们的心里会服气吗?如果对传销老是这样有带头大哥屡禁而制止不住的话,世人就会怀疑中国政府禁传是否作为国策是根本上犯了个错误?好像本来就应该按照资本主义社会的传销办事才行的通,何苦发明什么两部条例?结果是直销也不像是真正的直销,还是树立起来了一个典型的地地道道的传销样板老师,官批传销大王老师带头、传销肯定是刹不住车的,这不证明中国政府的当初,是不应该反对传销了吗?屡禁不止又禁反不掉的话,就说明传销是世界的天王老子通例而反不得的吗!干脆彻底否定自己、是犯了政策错误、(牢骚语)干脆开放传销吧!笔者认为:中国政府要禁传——首先必须要有斩首的胆量,敢对洋人的真传销开刀问斩才有震撼力。否则,只许洋人点火,不许百姓点灯!可能吗?即使定出了传销罪又能怎样?未来的传销罪也会像目前《直销管理条例》这样形同虚设而被洋人藐视耻笑,您看看,有那一家会遵守你的直销定义中的最终二字呢?别说行动上的遵守,他们连说一说最终二个字都懒得帮你提一下,在文字文本上都不给中国政府一个走过场的面子!把您的条例中直销定义当什么看?有谁在遵守您的直销定义核心?还有瞎说中国把直销定义定错了的!!!直销定义核心的“最终”二字要命的关键词,已被全体获牌企业实际上的唾弃抛弃着,直销管理部门又不敢去规范收拾任何一家,整个直销条例就形同儿戏而被戏耍着——言而无信、法而无果,这都是对温总理的亲笔签署不敬啊!难怪业内瞎说什么443文件是一部“死死删”掉的文件!直销官员都是看到了的还都不吱声啊!
笔者认为:国人应该对他们的严重虚高产品的价格和恶劣的传销奖金制度、严重的违背了直销定义要予以严格监管,并公诸于众,要用传销罪来衡量他才为有效,揭露贼王(传销王)的经济欺诈和文化侵略嘴脸并于以打击才有力量。中外监管政策的严格程度应该是对中对外一致才好、不能偏袒于外企而不敢过问洋人的所谓直销假“声明”,目前对于伪直销企业的打击是明显的中外处于不平等状态的,应该学习外交部并像他那样,坚决反对售硬武器给台湾一样、也能坚决地反对将精神鸦片文化这毒瘤式的软武器——传销坑害给大陆人民。
中国肯定欢迎能尊重两部条例的外企(但是不能阳奉阴违),我们欢迎他们多多的来华从事中国式直销(在中国土地上别拿境外传销标准实施)、才能满足中外都能双赢。
中国的直销对象,主要是面对开放性社会上的最终消费者上帝客户(这部分人群应该占到总消费人数的70%以上,也就是应该占到过半的大多数意思),在直销这个特殊行业,必须要公开声明是卖给最终消费者而不是统统的逃避“最终”两字的模棱两可的“消费者”,希望中国能不准这些传销大公司恶意的藐视中国直销条例关于最终消费者的严肃规定,绝对不能将中国直销蜕变为玩骗钱囤货的投资游戏!
二、传销实质: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问:
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
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
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
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4、龙传人慎重的认为:上列规定,就是正确的传销罪的定义基础。我国十余年的精彩的法规成果极为珍贵,而且是非常地符合国情、维护了国人的长远利益,是最最亲民的优秀条例;真是来之不易。期盼国家不仅不能放弃这正确的国策,只能强化深入的细化规定,不能随和那些反政府、恨政府的人的愿,他们把爱国、拥护中国政府法规,挖苦为只是知道“沿用政府规矩”而反对了山姆大叔们制定的规则,他们真是中国的超人。
5、原局长张辉说的好:传销的主要本质是以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的人头数和销售业绩作为依据,来计算报酬。传销的本质:就是用后参加者人的钱,来为前面的人分配利益。如果是一个组织,要你进去了以后,不停的要你去发展下线,那肯定是传销。
6、公安部高峰副局长说:
第一,从组织方式来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参加者高额回报,参加者在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以此组成上下紧密的传销网络,这是人员链。
第二,从计酬方式上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以下线销售的业绩为给付报酬,这是金钱链。
最后,从销售方式来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的销售网络。从经营目的上来看,传销的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而是发展人员的数量,以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只有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才知道这真是一个骗局。传销是能挣钱,但这个钱是一种邪钱。实际上就是骗了很多人的钱。只要有人员链或者资金链;不,就是有真实的商品,就是传销。从犯罪的能力上面,我们来彻底摧毁犯罪的再生能力。
第一,首先你要交钱,你不交钱是不能加入进去的。
第二,当你加入进去以后,你发展多少多少人才能拿多少回报。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论经营的是林地还是什么,当遇到这种情况,99.99%就是传销。是拉人头式的传销,彻头彻尾就是犯罪。
7、国务院法制办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张穹副主任说:直销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生的收入计算。
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张穹副主任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与管理国际论坛”论坛上发言重申:(时间是2007年1月13日)
政府会毫不手软的打击传销分子;任何直销企业都不可变换手法,试图突破这一单层次底线;
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搞多层次直销是坚决禁止的;——否则就一定会受到严厉惩处。
10、法制办官员姜天波:不存在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的概念。直销按照直销条例规定的条件合法经营,其它之外的也就是传销,而且对传销行为进行分类:团队计酬的、拉人头的、还有交纳入门费的这样三种行为、作为传销的典型形式。请参看姜处长讲话原文:
/Article/Class21/fgjd/200512/4471.html
11、要坚决执行今年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
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12、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60号文件: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13、美国的直销专家罗伯特先生说传销是投资在虚假的商业机会里,传销不是商业、而是传骗和欺诈。
14、所以,千万千万必须坚持《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二条和第七条,因为它打中了传销的要害和实质。
传销是先要下线投资一个所谓能获得消费致富、发财的资格,随后这位投资者像上线那样再非法拉人头复制、不断地再发展新人下线时,就可能轻松地不用直销零售产品,就获得下线们进贡的大把钞票。还由于利用了倍增法,将比单纯的非法集资式的资本运作,更具有对国家经济和国家意识形态的破坏力。人们通常把传销称之为是在做投资生意,是一次投资型商业机会。至于消费?直销?那只是一个掩他人耳目、糊弄自己的挂个羊头而已,其主要目的是想借助直销人本人消费二字、要发财赚下线直销人们的入门投资钱,即使这一次的消费是不情愿的,甚至于买回来的产品囤货在房子里,仍然是一次合算的卖狗肉的生意、一次有利的投资商机。之所以要借用假消费体验这个理由、那总比赤裸裸地玩投资金融行业来说,更容易欺骗政府和人民,因为投资行业是要经过政府特批的属于金融行业,不再属于直销行业的。
传销在借体验消费的名义,进行一种非法投融资加玩弄制度的骗局。这种奖金分配计划是利用充满陷阱的制度淘汰大量投资者获得回报的资格,让那些狡猾的先加盟者们按照传销规则、能分赃侵吞到众多后来不会玩弄制度者的投资款,设立骗局的庄主老板和操盘手会得到更多,这实际上是离开了营销行业、篡改为金融行业的资本运作,且又躲避掉签署保护投资方的权益、还可以在没有金融监管条件下实施诈骗钱财,而且恶劣在还要玩弄制度陷阱设局骗财。
传销对象面对封闭性宰熟的下线亲友营销人内部群体(这部分内销人群,在实际中一般都已占到了总消费人数的90%以上,超过了30%是不正常的)!
(未完待续)
(有人骂我是“犬儒”,可是我在得罪官家;有不少公司老板请我去讲课,我害怕沾上传销的边而去拒绝财富;更多人说我是傻逼,他们告诉我:部长司长甚至省长都支持,条例是摆看的,打野鸡不打家鸡,国家都不认真,你算老几?看来是不是我老糊涂了,跟不上时代的观念转变?看来写完这篇文章之后,本来准备好了的还有20个传销罪里的关键词也不想发表了,22个变成了2个。绿色分销网站今后将偏重于报道营销技巧和营销心态,探索新的倍增方式劝业帮困和强力培训的自主创业,有关传销、直销只是转载链接而少提笔评论了。虽然我还不想遁入空门去当73岁的和尚,起码,只要是国家批了您有直销牌照的公司,干脆,管他什么双轨制啊、归零制啊、以及一切玩弄名词的缺失最终二字的消费资本、消费生产力啊、有部长司长省长支持的公司,俺也支持,免得讨人嫌。本人坏事不干,但是官员们支持的公司一定是好公司咱也出力,学习郑板桥)
相关链接:传销是山姆大叔教唆的精神鸦片
/Article/Class6/lgd/200808/26110.html
为什么中国从来就不缺汉奸?
ttp://www.lcr88.com/Article/wewe/200809/26251.html
美中情局对付中国的《十条诫令》
/Article/wewe/200512/4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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