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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是万能钥匙
作者:朱洪海            文章来源:中国直销         更新时间:2007-6-30
 

拿金钱来阻止对金钱的欲望,实际上等于火上浇油。 

两个“条例”中有关罚款的款条达15项之多,罚额小到2000元,大到200万元。尽管条例中也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除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但到了实际执行中罚款几乎成了执法者手中的万能钥匙。

向监管部门问责

罚款如此之重,但传销和违规直销并没有消声匿形。一方面,云南、广西、山东.、河南……全国各地传销大案频频爆发,几十亿的敛财司空见惯;另一方面,从未见各级官员中,有谁为造成几万亿损失的传销负责,更不要说落马丢官了!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传销案件虽然一再重演,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官员问责”之风刮到直销监管部门的迹象。难道真的是“不是本官无能,实则传销刁民过于狡猾”?

记得《明史》中朱元彰为了打击经济犯罪,把私贩茶叶和盐的驸马杀掉,并把贪60两银子的县太爷剥皮挂在大堂上以儆后人。

我在设想,如果能把因地方政府工作失误给百姓造成的损失,给批准企业的损失补出来,取信于民,现在说不定就是另一种局面;我还在设想假如能像重罚四川达县几个租房人那样,像处死传销头头张永斌那样把传销横行地方的党政官员、公安、工商负责人实行重罚重处,传销和直销违规是不是就没有如此的猖獗和疯狂?

罚款仅仅是罚款,惩治了谁,便宜了谁?也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事。罚款对于捞了巨额的传销头头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伤不了筋骨,最关键还是怎样铲除传销产生的土壤,使传销真正成为过街之鼠,把那些包庇传销的当权者们也划入打击之列。

执法要考虑大众疾苦

《禁止传销条例》笫二十四条规定:“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至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表面上看条例不错。而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容易。传销组织都说自己不是传销,大多打着消费理财、连锁经营、直销试点。上有中央某大人物的合影,下有地方要人的默契,外加报刊媒体吹捧。那些想借直销发财的芸芸众生,怎能分清连专家都没搞请楚的单层次和多层次直传的区别呢?

本来参加传销的千千万万的人既失钱财又丧人脉,心里有苦难言,可还得接受处罚。岂不悲哉?这些传销者能去举报传销而冒被同伙迫害的险吗?更不要说那些组织者和策划者会主动投案自首,那只能是异想天开了。

年少时读过一本古诗集《古诗源》,书中有这样几句:“屋漏在上,知之在下;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笔者认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法规和执行时应多从实际出发,多从怎样教育帮助千千万万进错门的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严厉打击那些掀风弄浪的传销头目,保护和救助受害者。使传销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不是从上至下大家眼球都盯住钱。

面对纷纷扰扰的直销界,给决策者们进一言:“多服务民众,少些罚款!”

当大家都把眼球盯住钱的时候,什么社会的安全,法律的尊严,人民大众的利益都显得虚无飘渺起来。

拿金钱来阻止对金钱的欲望,实际上等于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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