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丰,《华商》杂志副总编] 龙传人网中午收到这篇重要的对话如下:现在,《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先后于11月1日、12月1日正式实施。直销法规实施后,我国的直销市场会发生什么变化,执法部门对直销市场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没有未来,这是我国直销界十分关注的问题。12月23日下午,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受本刊总编禹露先生的委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吴雁处长(以下简称“吴”),就上述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从工商管理机构的角度,您怎样认识政府在同一时间内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呢?
吴: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从两个《条例》的起草时间看,《禁止传销条例》起草相对更早。起草《直销管理条例》是因为我国要履行入世承诺,在中国放开无店铺营销形式。《直销管理条例》是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两家一齐(以商务部为主)起草的,是同时起草完成送国务院法制办的;《禁止传销条例》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两个《条例》为什么会一起出台?这是因为监管直销和禁止传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两个条例都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我们重点放在禁传。中国的“直销业”发展并不顺利,出现过波折,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禁传令。直到今天,传销依然严重,甚至有些地方还很猖獗。传销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也造成隐患,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只有严厉打击传销才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对入世承诺的兑现,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和行业发展的规律。
记:吴处长,工商管理部门是怎样区别直销与传销的?
吴:关于什么是直销,我在这里不详细阐述了。我主要谈谈什么是传销。《禁止传销条例》通过定义式表述和行为式表述,明确了传销的概念。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都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记:请问《直销管理条例》对发展中的中国直销业,有何实际指导意义?
吴:关于直销的问题,应该请商务部同志回答。这里就我个人体会谈些想法。《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业、直销企业限制较多,其中包括制度、可直销的产品、从业者的资格、销售活动退换货等等,都有很严格的规定。为什么这样设计《直销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们借鉴了国外在监管直销行业上的成功经验,从稳步发展到不断规范。二是要符合中国国情,我国以前走过弯路,目前的问题还比较多,所以要吸取经验教训。对直销市场来说,条例对行业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空间不是很大。这是因为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也是为了使直销行业能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在发达国家,与其他营销模式相比,直销所占的份额并不大。美国占1%,日本占2%。目前,有些企业对直销行业的看法并不够客观,因为直销行业有其特殊性,并不适合所有的企业和产品。
记:您对《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单层直销模式的市场前景有何看法? 吴:假如严格按照条例来办,如果市场环境也比较好的话,直销业应该有一席之地。这取决于若干方面: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到位;二是直销企业的自律;三是行业的内在要求;四是消费者的理性;五是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记:中国直销业界普遍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对拿牌企业设立的门槛过高,您对这种高门槛有何看法?
吴:《条例》已经颁布,规定非常明确。企业应该据此审视自己的情况,慎重做出选择。有实力的内外资企业,可以参与竞争,中小企业不适合直销模式的企业不要急于进入,可以看一段再定。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未取得直销资格,擅自从事将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当然获得资格的企业如有违规的也将受到处罚,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
记:在《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工商部门如何引导那些不够拿牌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的转型?
吴:转型的说法不准确,应该是按照法规调整经营方式。首先看企业经营模式是否是直销。《直销管理条例》所指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广义的直销,比如电视购物、邮购等不在《条例》需要调整范围之内。
其次是未获直销许可已经按直销方式经营的,特别是团队计酬的,法律是严肃的,直销市场靠大家维护的。
记:您认为我国目前哪些直销企业转型是比较成功的?
吴:全国经过批准、再转型的企业共有10家,这是2000年前后批准的,允许它们采用设立店铺并雇佣推销人员进行销售,此后没有批过。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和规范转型企业的行为,但转型企业违规经营问题时有发生,也进行了查处。目前,运作直销公司规范的是雅芳,今年雅芳还被批为直销试点企业。
借你们采访,我想说一个问题,提醒消费者、准备做直销的人和务工求职人员:《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还未批准一家直销公司。有些组织和企业打着“直销”的旗号搞传销。有的说,他们的企业搞的是直销;也有的说,他们肯定能拿牌。这都需要打个问号,对说这些话的企业要有所戒备。还有些企业打着“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若干旗号,搞传销、搞欺诈。
记:许多人讲两个条例的出台,是政府对民族直销业的一种保护,作为工商领导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国家强大,这是常理,外国人也不例外。面对我国直销市场,我们当然更希望内资企业发展,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并且能早日走向国际,打入国外市场。当然,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做到内外一致,一视同仁,依法办事,保护公平竞争,不能因为是内资而放松监管,也不能因为是外资就加重处罚。
记:请问工商部门怎样看待两个条例对外资直销企业的影响?
吴:这要从大环境、大背景来看,从长远来看,《直销管理条例》之所以严格规定是因为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我们1998年前走过弯路,从大局、国情和市场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持续、稳定发展。对《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国外不一致的地方,外企应该可以理解。事实上,《条例》颁之后,不少外资企业都明确表示并认可和拥护。当然,有些企业如果不能适应,可不做直销,我们也不强求;若做,就一定要符合《条例》的规定。
记:依直销法规,工商部门对中国直销企业的监管有什么新的措施?
吴:直销法规的颁布,赋予了工商重要的职责,对工商部门也是新的考验。以前,是“一刀切”。现在,两者共存,既有传销,也有直销。要要分辨直销和传销的基础上做好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两项工作。
再者,直销条例是从无到有,一些政策,法规也要不断完善。
《禁止传销条例》是打传的有力武器。比如,条例规定建立政府负责,工商、公安为主,商务、教育、电信、银行等部门相互配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参加打传机制,发挥各方面的积极的作用,这是治本的办法。同时,我们要积极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打击与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监,综合治理。打传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并不是说,直销法规一出台,一切问题就解决了。作为执法部门。要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用感,切实履行职责。
记:有人说:“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未来”,您是如何看待这一说法的?
吴:团队计酬被列为禁止之列,除大环境因素之外,我认为直接原因,一是容易与金字塔混为一谈;二是容易发展成“金字塔”。目前国家条例已经明确,现在应该讨论如何禁止团队计酬,而不是其它。
记:在直销法规出台前后,国外直销业和国内许多上市公司都积极试水中国直销,您如何看待中国这一经济发展趋势?
吴:企业要慎重考虑,不要把自己的长项丢掉,而用自己的短项。直销本身有其特殊性,并不是唯一的和最好的销售模式,并不是适合所有企业和所有产品的。再者,传销对直销具有很大的反作用。
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依法治国是大政方针,制订直销法规并不是权宜之计。直销市场开放也不是短期行为,并不说别人拿到牌照了,就不对其他企业开放了。我建议,一些企业一定不要急,可以先看别人怎么做,再考虑直销是否适合自己,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有的说第一批是30家。我不知道有批次,更不知道有多少家。我想重申一点,即使拿到牌照,如果做了违反条例的事情,这个牌照也可能会失掉。牌照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直销法规有明确规定,一旦违反某些条款,牌照会被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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