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是当前市场交易中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从河口工商部门查处的合同欺诈典型案件看,“合同”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陷阱之一:虚构合同,诱人上钩。 东营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收取定金1万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遂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两家消费者签订一标的的物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公司明知房屋已出售,又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定金,后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企图撕毁合同,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利用虚构合同标的物欺诈消费者行为。 陷阱二: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王某以每年租金5000元租金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并向全国各地散发邀请函,征求所谓的联营加工户。待客户上马后,他们利用“免费提供设备、负责安装调试,供应原材料、回收产品、签订合同”为名,将“漆包铁线”代替铜线,以一次购原材料不低于5万元的要求,高价卖给客户,作来生产铜质电缆线,欺诈受害人。 陷阱三:发布虚假广告和邀请函,诱人签合同,骗取保证金、技术转让费、原料费、设备押金等。 河口某物资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以回收浮雕门为诱饵,利用无法履行的回收产品质量条款,使安徽省无为县某技术推广服务站无法正常生产合格产品,也拒不回收产品,给该站造成5万余元损失。 陷阱四:设置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模糊标准骗取保证金、违约金。 去年河口工商分局接到东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利用“免费供料、提供机器设备、签订回收合同”为诱饵进行欺诈的投诉。经查,该公司处2004年6月份开始,先后以每台500元的价格从常热购进包边机,然后以“免费提供原料、回收产品、签订包销合同”的形式,将上述机器分别以1560元和780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合同约定每台机器日产260副手套,产品质量以回收方认定的标准为准等。待受害人来送产品时,又以产品不相合格或没完成单机日产量等为由不予回收,并以对方违约相要挟。实际上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日产量是熟练工单机24小时三班倒才能勉强完成的产量,该公司利用这种手段先后使110家联营户上当受骗。 陷阱五:由第三人充当“托儿”,欺诈合同当事人。 如某公司就让桓台、平邑、沾化三家客户当“托儿”,由他们送给公司“带领群众致富”等三面锦旗,挂在办公场所,以骗其他客户。如有客户来洽谈业务,犹豫不绝时,公司就会推荐他们到这几客户考察,以达到欺骗合同当事人的目的。 陷阱六:利用“钓鱼合同”进行欺诈。 所谓“钓鱼合同”,是指那些先让一方当事人尝到甜头,然后引其上钓,最后让其大吃苦头的合同。具体表现为:欺诈人与被欺诈人先签订一个标额不大、易于履行的合同,然后实际履行,使被欺诈人得到约定的、甚至是出人意料的利益,于是对欺诈人产生信任感。如此合同可能重复一次或数次,更使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充满信任。此时,欺诈人就会策划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由于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已深信不疑,就会毫不犹豫地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结果,这项大的合同所设定的权利都没有实现,欺诈人见目的已达到,便会逃之夭夭,销声匿迹。上钓者在“钓鱼合同”中获得的利益远不足弥补其所受的损失。(摘自:山东消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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