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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武绍智诠释经济犯罪
作者:武绍智            文章来源:品牌通         更新时间:2008-1-30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改后,法律中出现一些新的经济犯罪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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