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推行最低限额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让长沙的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细化了处罚幅度,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长沙市工商局局长陈跃文举例所说:“法律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可处罚1万至10万元,而到底罚1万元还是10万元却没有标准,同样的案值,有的罚1万,有的可能罚10万。现在根据最低处罚限额的规定,对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有了细分:一个年度的,按最低处罚幅度1万元处罚;多个年度的,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罚款额度2000元。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程序报批。”
为了保障《规定》落到实处,长沙市工商局还进一步细化了执法办案的规范要求。如严格遵循园区“宁静日”制度,每月1到20日,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工商所不得承办虚假宣传、注册资本、商业贿赂、传销等八类案件,申请人民法院跨区执行案件严格按规定办事等等。
看到关于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推行最低限额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报道,我不仅要为长沙市工商局的这种做法叫好,因为这种对执法机关自己权力的限制,无疑是给了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是行政处罚中备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以后,一些地方在查处涉嫌传销的企业时,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出现了处罚过高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工商、公安联合办案,把查处传销罚款当作了一种创收的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真正的传销行为,由于查处起来难度较大,证据难以收集,一些地方就把目光盯在了那些已经获得了直销牌照的企业身上,在东北的一些地方,传销活动比较猖獗,并没有受到多大的打击,但对于一些获得牌照的企业动辄就是罚款几百万元,有的甚至一开始便要罚款上千万。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只要对照两个《条例》一看,有没有跨区域经营、有没有团队计酬,如果有就可以认定为涉嫌传销,而这些企业一是交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二是还要等待着扩大经营区域,三是还要进行年审,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出现污点,所以经常是交钱了事,这样,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些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引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造成同一案值的处罚结果相差太大,如组织策划传销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之中相差150万元,那么,谁该罚50万谁该罚200万呢?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二是容易滋生腐败,一些经办人可以拿了好处就按低标准,没有得到好处就按高标准,这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三是给基层具体经办人员出了难题,处罚轻了,怕被人说自己得了什么好处,所以也只好往重里处罚,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最近,有网友在中国直销专业网上举报在辽宁鞍山的传销问题,我明确地告诉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那种异地据点式传销,是国家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可他却怎么出不相信,说如果那是非法的,为什么当地执法部门不管,甚至被公安、工商查处,抓了以后教育一下就放出来,这些人一出来就会吹嘘自己经过工商、公安调查后认定为合法的,因为自己没有受到什么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我们的具体执行中,基本上没的执行这一条,也就是对一般参与者没有进行处理,而是只盯着那些企业,那些可以罚款几十万元以上的。对传销有一般参与者没有处罚,也在某种程度上对传销有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们希望全国各地的工商和公安机关都来学习一下长沙市工商局,甚至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能够考虑对自由裁量进行适当的限制,或者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细则出来,让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因为对职能管理部门权力的限制,就是让企业,让公民有了更大的权力,有了更加轻松的环境,是对企业、对个人公民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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