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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舆论监督”的现状与曙光!》
作者:赵桐            文章来源:中国直销博客         更新时间:2008-3-22
 

说到舆论监督,我们总会想起一个重要的群体:媒体人。无论在多么险恶和复杂的环境下,他们总是出现在各种各样的“第一现场”,用他们特有的视觉揭示着一个个社会的“阴暗面”,维护着真理和正义!他们在舆论监督中可谓是人们常说的“无处不在的眼睛”。阿桐谨以此文献给所有的中国舆论监督者,献给那些可敬的媒体人。

(一)“中国舆论监督”的现状/

还记得吗?曾摆在你我面前的一个个鲜活的反面教材,什么广西/贵州等地特大的传销案件,什么夺走数十条无辜小生命的阜阳问题奶粉事件,什么年前不久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等等等,请问,这些事件有哪一个不是在中央政府插手之后,媒体才能突破地方政府的舆论干扰将事件大白于天下,并得到相应的处理的?可以说,地方政府这种舆论封锁和打压媒体的丑恶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国家所奉行的“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不难看出,中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观是根深蒂固的,而一些地方政府习惯性瞒报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的行为,不正是将这种根深蒂固的陋习发挥得淋漓尽致么?虽然中央政府一贯明确表明:政府必须自觉把自身置于“舆论监督”之下,同时把“舆论监督”作为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作为推进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却是“舆论监督”经常面临着“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现象。会上总是听到领导们冠冕堂皇地大讲如何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如何欢迎并正确看待舆论报道的各种批评之声;而一遇到具体的问题时情况就不同了,同样是这些领导,他们不愿揭示自己的问题,更怕公开曝光,于是便设法阻止媒体介入,将批评的稿件一个个以审查之名“枪毙”掉,甚者,当记者还在“第一现场”返回的途中便会接到某领导“停止报道”的指令。如此,方方面面的“舆论制约”现象,已经让国民深恶痛绝。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稳定的程度与“舆论监督”的透明程度和力度成正比,“舆论监督”的执行越顺畅,社会表情也就越和谐越稳定;相反,则不言而喻。

(二)“中国舆论监督”的作用/

首先,阿桐和大家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舆论监督”?所谓“舆论监督”就是将国民普遍关注的社会舆论借助媒体的广泛性/公开性传播,形成舆论强势,从而迫使被监督者接受社会规范,改变不当作为的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方式;它是社会监督体系当中诸多监督形式的一种。“舆论监督”要借助新闻媒体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所以,舆论和新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关注舆论和传播舆论。

另外,“舆论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权力组织和重要决策人物;“舆论监督”的载体主要是批评性的媒体报道。“舆论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2)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工具;3)覆盖面宽广;4)具有预警作用;5)尽管“舆论监督”是非权力型的,但其公开性和广泛性有利于职能部门顺势依法介入,所以具有了强大的威慑力;6)可将社会监督体系中的其它形式的监督执行情况公开化和透明化,所以成为公众监督之下的监督。

(三)“中国舆论监督”的曙光/

从“中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和其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或角色来看,我们不能不应该有这样的思考:既然政府是为百姓服务的,是百姓的公仆,是百姓根本利益的守护者,就应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这是无可非议的;可事实上为什么这种监督在具体问题上难以执行呢?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权力壁垒”在作怪!要想打破这种现状/挑战权势/大胆干预和质疑阴暗面,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

让阿桐欣慰的是,这种“法律支持”已经有了答案。据《中国青年报》去年6月25日报道,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此外,二审草案还删除了“地方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据悉,此项举措是居于如下的靠量:其一,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其二,原有的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新的规定,无疑为“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这也是中国政府的一项值得称许的“德政”。有媒体评论说:新草案是授予了媒体一道对地方政府执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

与此同时,阿桐年前也在《中新社》看到了这样一则报道:云南省将在全国首设“诤言奖”,最高奖金高达5万元人民币,以此鼓励民众讲真话讲实话来监督政府工作。地方政府的此举也不能不让我们感到一丝的欣慰,这是否也标志着地方政府的某种程度上的觉醒呢?正是这种觉醒加之政府的法律支持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舆论监督”的希望的曙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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