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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作者:国家工商…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06-6-5}
 

19963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
)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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