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一些地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十分猖獗,其中,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已经成为传销活动重要组成形式。
据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介绍,这些传销组织利用网站发布传销信息,以交纳入门费、认购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通过银行和邮局来完成钱和物的交付。
“这种方式极其隐蔽,因为许多传销组织把服务器都设在了国外;又由于多是使用私人账号,工商系统无法在银行查处,加上基层工商队伍人手不足,因此面对网络传销,工商部门查处的难度很大。”吴雁告诉记者,近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传销虽然不多,但每个案件都是“冰山一角”,估计全国的传销网站不下几十个。
吴雁称,网络传销除了具有作案隐蔽的特点外,还具有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大量的钱财通过这种方式汇到了国外。”
记者了解到,新近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条例》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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