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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风:《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隐含三大执行难题!!!
 作者:老风    文章来源:中国直销专业网博客   更新时间:{2006-8-25}
 

 

首先申明,本人坚决反对传销,十分希望中国直销行业摆脱旧的影响,能够走上一条康庄大道,成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机体;所以在《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愿将自己的一些浅见发表一下,供有关政府部门和业界有识之士参考。
    此次的《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草案)从立意来看,是对《直销管理条例》有关“服务网点”规定不具体、不明确部分的详细规定,起到实际执行细则的作用。但从草案来看,还是稍显单薄,过于简单,因此很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令基层执行难以把握的状况。
   
一、身份问题;
    “服务网点”到底算什么?是店铺吗,还是非店铺?是办事处?还是属于分支机构?该不该纳入工商管理的范围之内,还是默许其游离在工商管理之外,该不该注册?该不该发证?发什么证?还该不该缴税?缴税的法律主体又是谁?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直销管理条例》为了照顾国际直销无店铺的行规,回避了“专卖店”的提法,而代之为“服务网点”。对此,《直销管理条例》只有寥寥一句:“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这样把对于服务网点的资格、产权、规模、场所、功能、人员、定位、管理、税收等技术认定难度很大的问题统统下放,交给了对复杂直销情况并不专业的“县区级人民政府” ,这样势必造成基层执行比较难以把握,免不了彼此观望,造成服务型政府效率不高的公众印象。同时,也很容易成为法律杠杠可上可下,诱发基层腐败的局面。因此,建议对于服务网点的概念还是不应回避,而应予以明确说明。
    目前,从企业申报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在设立服务网点时,实际上还是执行了专卖店的搞法,法律主体是独立法人,借助于非企业社会力量,所以是否应予以明确规定其可代行服务网点职能,值得商榷。对于达不到相当专卖店开办实力的一些地区,是否就是没有或者不允许设立服务网点了呢?这一点也应注意,给企业留出出路,否则实际操作时,企业解释与监管部门解释很可能发生冲突,将给未来留下隐患。
    二、选址问题;
    服务网点应该是固定的,而非流动的,便于当地消费者和直销员认知,这一点可以理解。《办法》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设立服务网点,这条界限应如何把握?是单独规定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之内不得设立,还是延及附近地区,比如在医院隔壁,政府对门是否也有限制?应该说明。如果控制的话,以多大范围半径来控制?在居民小区,非住宅用房,但有可能惊扰顾客的位置是否允许设立?部队干休所、卫生防疫站等出租房可否租用?校办工厂用房可否租用?等等。实际执行起来,其甄别工作还是有一些难度的。当然除此之外,可以有商业门面房、写字楼、办公楼、大批企业出租房、仓库等可供企业进行选择。完成选址以后,由谁来出面租用,是企业名义,还是直销员名义,还是企业办事处名义,应该对之提出一定要求,否则在实际执行中,会走样。例如,有的企业将有可能鼓励直销员(过去的经销商)出面,把“服务网点”设立在自己的家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限制?
    我建议《办法》草案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进一步细化一下,甚至列成一个表格的形式,否则执行上必然出现歧义。
   
三、验收问题;
    企业服务网点设立以后,是否能起到服务消费者和直销员的职能?能否保持一定长度时间的稳定性?这需要主管权威部门进行核查,毕竟企业报告的情况也许和事实是两回事。那么由谁来监督企业是否设立到位?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吗?那么这项工作是否意味着要把工商部门排除在外。设立到位的标准又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审查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吗,审查书面方案合格即可出具书面认可函吗?应规定一些实际核查的验收细节。另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完成此项实地核查任务,而不是留于形式地阅读企业的一面之辞,这都是起草《办法》时应考虑的问题。还有,是否需要工商部门的配合?我认为,排除工商部门的配合是不正确的。
   
我们注意到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这里未对核查时间、备案时间、发布时间作出规定,似乎不妥,给人以政府部门行为拖沓的感觉,应加上“多少日内”的时间限制,即便略长一点也没关系,毕竟是对公众的一个诚恳的交待。
   
另外,对于企业拿牌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上报服务网点方案的设立工作的规定,在执行中也容易产生难度。虽然有县级书面认可函、省级确认函等,统一核查等细节,但是仍显简单。企业在统一核查之日时仍未完成设立工作的部分地区,要求进行直销业务的二次申报,时间需要多长?会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时间上的损失?应如何协调,或者提高效率?总之,问题还是有的。
   
建议商务部门在《办法》中应同时体现出工商部门的角色定位来,彼此加强沟通,共同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快速扶植合法规范的直销企业于国人面前,打破直销行业长夜漫漫般的行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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