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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教:直销企业承担消费者责任和员工责任有法可依
 作者:于清教    文章来源:直销人   更新时间:{2006-6-14}
 

    “蝴蝶翅膀的轻微震动,在适合的环境下,有可能形成一场龙卷风。”《南风窗》总编秦朔曾经用“蝴蝶效应”来告诫说,在直销业开放初始时期,在设定游戏规则的时候,任何细微的地方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巨大的影响。直销企业应该更好地设置自己的业务架构和文化,并且应该承担自己的企业责任。一方面是企业的消费者责任,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员工(包括企业员工和业务队伍)责任,再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2005121日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已经对直销企业的消费者责任和员工责任作出一些明确的界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对退货期作了明确界定:最终消费者的退货期是30日,直销员的退货期是30日。在这一条中,对直销企业的规定较为严格,企业要负责制定退货时折旧的标准,同时还要保障货物的及时清退。因此,为满足退货方面的要求,直销企业还需在机构设置上花些功夫。与此同时,此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直销企业的利益,由其负责制定折旧标准,报主管机关备案。

  除了冷静期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还对直销企业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直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直销管理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并加重直销企业的责任,强调直销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直销员的直销行为。

  当然,直销企业承担直销员行为连带责任存在例外情况,只要直销企业能够证明该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例如:已经退出该直销企业或者被该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员资格,仍以该直销企业的名义从事直销活动的;假借直销企业的名义推销非该直销企业产品的;以及直销员在直销业务以外的个人行为等,直销企业均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举证责任在直销企业,如果不能举出直销员的行为与直销企业无关的理由,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中国直销业步入正轨之时,直销企业的责任问题被同时提出,且由执法部门和大众加以监督。直销对社会诚信和法制权威有着极高的要求。重新构筑相互信任,提高做人、做事的忠诚度,是中外直销业寻求发展的共同基础。不过,也有专家担忧,目前,中国整体的诚信环境仍较为恶劣,商业欺诈花样翻新、屡禁不止,查处成本极高而欺诈成本极低,种种原因事实上都在鼓励、“奖赏”和促进商业欺诈。面对这种情况,直销立法后的执法面临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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