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是当前人们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政府部门出台什么法规,商家推出什么新的收费项目,都牵扯上“国际惯例”。特别是要推出什么可能遭受大众非议的举措时,比如超市进场费、银行卡使用费之类,更要抬出“国际惯例”予以佐证。 对此,有知名学者苦口婆心地提醒我们,中国人越来越多地关注、引用国际惯例是一大进步,是好事。当然也应该考虑中国国情,不可操之过急……也有快人快语的时评直斥“别拿国际惯例说事!”笔者十分赞同这些说法,但要斗胆补充一句,在中国国内,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参照或引用国际惯例。但在这个意义以外,公、私机构对国人实行的很多行政管理措施或商业行为与国际惯例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国际惯例的英文说法是International Customs。据笔者所知,所谓“国际惯例”当然是指国与国交往的惯例。1979年版的《辞海》解释说,国际惯例也叫做“国际习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国际交往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有法律效力。例如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战俘不得杀害和虐待等都是国际惯例。 上述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公法领域中的惯例。在私法领域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只是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章节中提及国际惯例。按我国民法规定,只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接触最多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惯例。这些惯例既不神秘也不玄乎,不过是国际商会等机构把多年来商人们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使用的价格术语、支付方式等用规范的语言统一标准后,编纂成集,用以约束参与交易的各方。例如,人们熟知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等都属是国际惯例。
总而言之,外国人在自己国家里的某些惯常作法,比如超市向供货商收不收进场费等根本不是什么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适用的行为规则。这些惯例,未经我国自己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规,就不能在国内适用。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确实要兼收并蓄地汲取世界各国、各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中的精华,并为我所用。但是政府部门在针对国内事务制定各项法规和采取行政措施时,应该考虑的是不违悖宪法原则,不抵触更高一层的法律,不背离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开买卖,做生意,只能按中国的法律依法经营。从国外趸来什么经营管理或营销的新招数,要考虑中国国内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和多年积淀形成的消费习惯。
而现在有些拉“国际惯例”大旗作虎皮的做法,虽然不得人心却仍行得通是因为,根本不是“国际惯例”的威力,而是垄断的结果。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后这些做法必将行不通。
龙传人编后语:这篇文章显然不是针对“中国直销法规离开了国际惯例”?而写,但也很适合国人依法排除干扰,拥护即将出台的三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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