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以“利用互联网买卖虚拟黄金”为手段,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团伙进行了终审宣判。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10月至12月,妇女吴某租住在河北区一家饭店内,此后与李刚(化名)以及妇女王某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网上E-gold的形式,买卖虚拟黄金。此后,他们通过发展人员,层层提取介绍费,以获取经济利益,并进行传销活动。其中,吴某、李刚非法经营数额108.4万元,王某非法经营数额54.68万元。鄢某则为加入网站人员进行网上报单、汇款等工作。警方掌握线索后,先后将吴某、李刚、鄢某抓获归案。王某被一名当事人拦住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到公安机关后,她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李刚5年,判处王某3年,判处鄢某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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