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06年3月来到宜春,通过其弟郭小某介绍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并出资1.04万元购买产品三份(按该组织规定加入时第一份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加入后,被告人郭某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先后将王某、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发展为下线,这些人员又发展其他人员并购买产品,层层发展,而被告人郭某已成为该组织的一名高经业务员(A级),按规定,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其本人以及各级下线总共必须购买产品600份以上。现被告人郭某下线人员有70余人,总共购买产品600份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达220万余元,违法所得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220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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