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19名传销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7年除夕夜,656名传销人员在邢台某酒店召开庆功聚餐会时,被工商、公安部门查获。经调查后认定,郭志华组织管理的3个传销团伙借“哈尔滨市伊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之名,自2004年1月开始,以发展下线的方式非法传销“鲑鱼籽营养液”商品,至案发时止,累计传销金额达416.55万元。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志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郭志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18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500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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