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传销组织者为欺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为传销行为穿上了漂亮的“外衣”。但是,再漂亮的“外衣”也掩盖不了传销的本质。
“外衣”之一:电子商务
现实表现:组织者建立一个网站,在网站上做一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但绝大部分产品并不通过网上订购和销售。参加人员通过推荐人购买一套或多套产品以取得资格,并从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加入资格、发展多层次下线中获利。组织者称:我国还没有制定电子商务法,因此也就无法用法律来界定它、制约它、规范它。
本质分析: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企业、商户及消费者的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及在线电子支付的商务运营模式。因此,消费者真正需要的电子商务是网上自由购物消费,消费者可以从网上订购商品和服务,自主消费,无需任何人的推荐。
而传销组织者利用人们对于“电子商务”比较陌生的心理,故意进行概念炒作。登录“电子商务”组织者的网站,我们发现只有取得传销资格的“会员”才可以通过网站购物消费,而成为“会员”者实际上都已经是传销人员,他们的目的是发展下线并从中赚钱。对于“电子商务”公司价格高得离谱的商品,几乎没有人会成为重复消费者,也没有人通过所谓的“电子商务”进行网上购物。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禁止传销条例》不仅仅是规范店铺或服务网点销售行为的法规,而是规范全部销售形式的法规。商店销售是一种销售形式,国家没有制定“商店销售法”,但商店销售禁止采用传销方式进行;电子商务也是众多销售形式之一,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电子商务法”,但同样禁止采用传销方式进行销售。
“外衣”之二:跨境邮购
现实表现:组织者在国外或境外注册成立公司,通过建立网站或招募人员进入内地开拓市场。参加者必须在一名推荐人推荐下向组织者邮购一套或者多套产品取得会员资格,然后可从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加入资格、发展多层次下线中获利。组织者宣称:国际邮政公约规定,任何国家公民都有权利从海外邮购一定量的自用物品,但不得是违禁物品如军火、毒品或对环保有影响的货物。而其会员的行为是购物,不是推销,因此它受国际邮政公约的保护,并且与国家的工商管理法规不发生任何冲突。
本质分析:合法的邮购消费是指消费者直接从邮购公司购买商品,无需任何人推荐或者介绍。而传销式的邮购,参加者首先必须经过推荐人推荐才能邮购商品,一次性消费达到规定购买金额后取得“会员”资格,此后就可以发展多层次下线并从中获利。
消费者可以从商店购买物品,但如果可以通过发展多层次下线方式从商店获得“奖励”,则是一种传销行为。同样的道理,消费者可以依法邮购自用物品,但不得利用邮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跨境邮购”中,先加入者通过发展多层次下线方式获利,已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就是明显的传销行为。因此,“跨境邮购”的本质是一种借助邮购配送商品的跨境传销行为。由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跨境邮寄商品行为,众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总量却是不小的数目,依法应当交纳关税,但由于组织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向境内输入商品,单个消费者可能不必交纳关税,因此“跨境邮购”组织者还存在偷漏关税的违法行为。
“外衣”之三:民间互助
现实表现:你可能莫名其妙地收到一封来信,信的名称可能是“创富直通车运作方案”,这封信教给你一个致富的办法:给先参加本活动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人员的银行卡内各存入60元、100元、100元,并向组织者银行卡内存入68元,组织者即将你的姓名和银行卡号印在“创富直通车运作方案”第四级(同时原有人员级别各上升一级,第二级人员上升到第一级出局),并将印好的100份方案给参加人自行邮寄或散发出去,等待每一个收信人能上当受骗加入该活动向自己存入100元钱,并期待自己最终能够升到第一级获取回报。组织者称: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0]19号文件规定:“民间互助,利国利民,受法律保护。”而该方案是民间个人联谊互助活动,没有商品交易,所以不是传销。
本质分析:查阅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全文根本没有“民间互助,利国利民,受法律保护”等字样。真正的民间互助,是民众之间相互帮助。而“创富直通车运作方案”及类似方案要求加入者必须先付出几百元钱取得资格,通过信件诱骗方式发展下线获取非法收入,实际上就是组织者骗参加者,先参加者骗后参加者,后参加者什么人也骗不到;而全部参加者最终都是“帮助”组织者致富。20世纪80年代末期就出现过的“金锁链”游戏,和一般的传销相比,它连传销的基本道具(高价商品)都不用,而是直截了当地拉人头,更是一种应当严厉打击的典型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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