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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能将为“飞镖骗局”埋单超过亿元!轰动一时的深圳“飞镖案”日前结束了近10个月的民事方面的审理,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深圳市分公司对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飞镖公司已破产,经济赔偿恐怕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代理此案的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永华说。
案件焦点
这注定是一次艰难的决断:从开庭审理到下达判决,历时近10个月。因为有“保险”的加入,该案陡然间复杂起来。那么,在这场“飞镖神话”中,保险公司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保险公司和购机者展开了辩驳。
案件回放
高价买台飞镖机公司每月返租金
用3.6万元 (后涨至3.9万元)购买一台飞镖机,租给飞镖公司,每月可得1200元的租金,三年之后,还可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公司。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简称飞镖公司)在2000年10月起,称受到国外民航购飞机返租的启发,运作起了“购机返租”的经营模式,将生产成本仅为1500元左右的电子智能飞镖机以36000至3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购机者。然而购机者并不真正取得飞镖机,而是通过租赁合同将飞镖机委托或租给飞镖公司经营,飞镖公司则承诺每月向购机者返还1200元、1300元或半年返还7800元的高额利润,期限为三到五年不等,其中,对期限三年的还承诺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以18000元的价格回购飞镖机,如此一来,这项投资的回报率将高达53%。
飞镖公司同时向购机者承诺就飞镖机的财产价值及经营利润等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深圳市分公司投保财产险、利润损失险等多个险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飞镖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诱使全国各地9200余人与其签订了9100余份 《飞镖机购销合同书》,涉及的飞镖机数达12900余台,而同一时期,飞镖公司实际拥有可使用的飞镖机仅有400至500台。
由此看来,飞镖公司当时售出的飞镖机数远远大于其实际拥有的飞镖机数,存在空售的情况。另外,飞镖公司实际投入到各种场所经营的飞镖机数量远远小于其售出的飞镖机数量,经营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根本无力向客户支付巨额的成本费及其他费用。2004年4月,飞镖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查处,停止经营。2005年11月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飞镖公司的购机返租营销模式已构成变相传销,属非法经营,判处飞镖公司管理层成某、叶某等人8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成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购机者对“飞镖案”民事方面的赔偿分别提起了诉讼,被告是飞镖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焦点1
购机者有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
飞镖公司被查封,老总卷款外逃,不少购机者不仅没有领到“返租”还搭进去了“购机款”。
保险公司辩称,购机者实际上已领取了飞镖机,原因是飞镖公司被查处后,所有飞镖机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根据刑事判决,“对于属于购机者的此部分财产,应返还购机者”,该判决现已生效,所有购机者能够而且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回自己的飞镖机,因此不存在因为支付购机款而遭受的损失;而购机返租模式已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以“返租”不受法律保护,购机者不应取得。
焦点2
保险公司承保是否有违法之处?
今年57岁的李先生诉称是在听说飞镖机购机返租投资有保险公司保险保障的情况下才下决心购机的。2003年11月1日,他买了一台编号为012283的飞镖机,价钱为39000元。同日,飞镖公司就此机向那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产品责任险、利润损失险、恶意破坏险、盗窃险共计5个险种的保险。飞镖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李先生签发了保险单,但并未按规定附保险条款。“没有保险条款,我们当时也不清楚保险公司具体保什么。”尤其是对于利润损失险,购机者以为是飞镖机在经营中因意外给机主造成的损失,而保险条款中却说该险实际上只是 “飞镖机损坏修复期间营业中断的利润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飞镖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合法公司,飞镖机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普通商品,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的系列保险合同签订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但核保和风险评估则是保险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履行明示和说明义务的对象仅限于投保人,并不及于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向投保人即飞镖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