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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3.95亿 山西众奥公司法人被判无期
作者:王琨            文章来源:山西商报         更新时间:2008-7-30
 

    因非法集资3.95亿元,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在省城轰动一时。728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裁定,众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49岁的陈斌与张建怀等人从20065月开始,利用虚构的上海市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开展所谓的电子商务业务,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作虚假的投资宣传。

  2006614日,陈斌与张建怀等人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向社会承诺交纳50元卡费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直到200611月,陈斌等人在太原市7个区县分别组建了78个特许加盟配送站,会员多达5300余人。另外,众奥公司还在忻州、吕梁、晋中等地市及辽宁、河北等省市分别设立了特许加盟站。到案发时,陈斌等人以众奥公司的名义共非法集资395104751.16元,转出或返还会员资金390302943.61元。20061210日,陈斌与张建怀等人将众奥公司控制的500余万元分赃后潜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陈斌不服,提出上诉。

  针对陈斌的上诉理由,省高院查明:上诉人陈斌在与张建怀(另案处理)等人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众奥公司没有经过国家任何金融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诈骗手段,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前没有具体的营利项目可投资,众奥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实际的经营项目和资金来源,且返利的资金,也全部来源于非法集资的款项。

  至案发时,给直接向众奥总公司投单的415名会员实际造成经济损失达2205366元;给向众奥公司忻州服务中心投单的171名会员实际造成经济损失达2248634元。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该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陈斌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陈斌所提的上诉理由,因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及卷中记载的证据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均不符,故法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1项的规定,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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