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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涉案3731万的非法集资团伙主犯被判15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报业网         更新时间:2008-3-25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案额3731万元、地跨辽吉两省的特大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团伙主犯吴宏伟以建鹿厂、买地皮、开超市连锁等名义集资诈骗1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案的其他13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也均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宏伟、张丽娟于2006年4月至9月间,利用吴宏伟在沈阳注册成立的“沈阳吉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消费返利为由,采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建鹿厂、买地皮、开超市连锁等名义向投资者宣传,授意鲁长付、车永琴等人在辽宁省抚顺市、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农安县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1800余名投资者吸收资金人民币3731万元。

  案发后,吴宏伟与身为沈阳吉圆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的张丽娟外逃,公安机关分别于2006年10月和12月将他们抓获。2007年9月13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包括吴宏伟、张丽娟在内的14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宏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人民币1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除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外,还对其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张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12名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庇罪,被判刑12年至缓刑不等。

  据悉,到一审宣判前,沈阳吉圆商贸有限公司已返还集资款2590余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和冻结被告人的赃款41万多元及房产、车辆、手机等物品。法院还裁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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