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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中力量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方网         更新时间:2008-1-12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慎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针对近一段时期本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数量明显增多的现象,昨天下午,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在社会交往、参与经济活动中增强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避免法律风险。

  据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或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首先是理性对待投资。切记回报率越高风险越大的投资法则,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对一些回报率过高的项目要谨慎投资,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二是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甄别能力。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进行股权交易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三是警惕各式各样的传销活动。对不法分子编织的美好前景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免被蛊惑,误入歧途,造成损失。四是一旦发现有人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识别网络非法集资

  一些不法分子日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外基金理财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以网站为幌子,诱骗群众参与。不法分子为了提高其基金理财项目的可信度,采用网上交易等比较新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开设与国内正规基金投资查询平台相类似的查询系统,发布投资理财信息,以此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注意,诱骗其参与。

  二是虚构投资项目,诱人上当。不法分子以销售瑞士某共同基金美国某美元基金等国外基金的名义,大肆宣称其理财方式与国际接轨等情况,诱骗群众上当。

  三是投资返利借壳虚拟货币,加大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后,将获得其网上查询的账号和密码。但是,其红利往往以Q币等虚拟货币形式记录在账号内。此种虚拟货币只能在该网站内部流通,若兑换成现金须经申请等程序。为了诱骗更多的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往往在投资者第一次购买基金后,会按照比例提前将红利兑现,并指使他人在参与者中宣称自己已成功将虚拟货币进行了兑现,以此麻痹他人。

  高息存款,小心圈套

  目前,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的趋势,且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为避免广大市民上当,市司法局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法分子以高额利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承诺支付的月利息已逐渐升高达到存款的2%10%不等,相当于支付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并且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纷纷加入其中。

  二、不法分子以大肆宣传为手段,层层吸纳存款。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大肆宣传在其处存款的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等优越之处,诱使存款户不仅自己投钱,还带动身边亲朋好友来存款,使存款数额猛增,风险加大。

  三、不法分子采用多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以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真相。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是开付出去的存单或存折中并未提高利率,却通过先行给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支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

  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往往将非法所得投资于低附加值、高风险行业,以求高额回报,从而用来维持巨额还款周期。由于市场投资变化莫测,一旦经营管理不善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法分子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造成恶性循环,亏空越滚越大,直至最后无力偿还。此时,不法分子便全然不顾,逃之夭夭。

  避免落入传销陷阱

  本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目前已呈现出隐蔽性强、欺诈性突出的特点,呈波及面广、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市司法局特别强调:传销=陷阱!

  纵观各种组织形式的传销活动,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法分子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拉人头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

  二、不法分子组织传销变相传销活动的手段比以前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不法分子往往把不明真相的群众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一固定地点,甚至是公众场所,进行封闭式培训。同时,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通过从思想上、精神上控制,麻醉传销人员思想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洗脑,来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

  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

  四、不法分子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专卖代理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网络营销等幌子,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

  五、不法分子组织传销的对象逐渐转移到本市郊县、农村地区。

  警惕利用原始股敛财

  近日,在一起涉及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外宣称其公司有一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证(又称原始股”)将在美国上市,若境外上市后,其销售的股权可在境外交易,并以此作为诱饵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利用员工对外宣传并销售该公司股权,致使一些群众购买,遭受了经济损失。

  据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广大群众对证券市场知识的匮乏,打着境外上市的幌子,大肆宣传高额回报率,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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