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传销、加盟投资算不算非法集资?区别在哪?怎么区别? [2007-09-26 15:51:00]
[孙家瑞:] 传销也好,加盟投资也好,参加者想从中得到利益,除参加投资外,还要再做其他工作,比如“拉下家”,这与通常的非法集资中只要交了钱就可以等着“利益分配”有较大不同。 [2007-09-26 15:52:00]
[主持人:] 国家下决心花大力气去打击非法集资,但从网上看到的信息似乎是非法集资的案例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很大,这是为什么? [2007-09-26 15:53:00]
[孙家瑞:] 主要原因可以是:一,查处的力度大了,暴露的问题也就多了;二,一些人为了非法集资中的巨大利益,铤而走险;三,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制度不科学,执行中有困难。四,有关部门查处不力,或者因受到干预等无法有力查处。 [2007-09-26 15:54:00]
[主持人:] 非法集资的合同有没有效?非法集资的利润能否得到支持? [2007-09-26 15:55:00]
[孙家瑞:] 非法集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但是,集资人应当返还募集的资金本息。 [2007-09-26 15:55:10]
[主持人:] 网络非法集资有哪些手法?怎么样预防网络非法集资? [2007-09-26 15:56:29]
[刘翔玲:] 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去年下半年以来开始出现的新形式 。其操作和手法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在网站上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其提供的投资方式有:一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如山西众奥、瑞士共同基金、金汇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网络非法集资投资诱惑很大,涉及人员多,资金流量大,利用虚拟网络逃避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直接削弱了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和金融监管职能,严重扰乱金融市场,威胁着国家安全。 [2007-09-26 15:57:45]
[刘翔玲:] 怎样预防:一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网络非法集资危害性及加大打击力度的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二是积极推动银行与工商、公安信息系统的及早对接,实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共享,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严把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开户关。三是强化与互联网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追查涉嫌网络非法集资的信息来源,及时对相关信息网页进行屏蔽或敦促网站删除。设立举报专线,及时发现可疑信息。四是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上可疑交易的监控机制,指导银行利用反洗钱系统对频繁资金往来进行监测,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可疑账户和客户。五是加大对网络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2007-09-26 15:58:00]
[主持人:] 我们公司在内部号召员工为公司做贡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这是非法集资吗? [2007-09-26 15:59:00]
[孙家瑞:] 不好一概而论。因为这是在一定范围内(企业员工)进行的,与一般的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不同;但是,如果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加上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加,或者让人理解为公司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就是非法集资。 [2007-09-26 16:01:00]
[主持人:] 我想合法集资,向谁申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2007-09-26 16:02:00]
[孙家瑞:] 集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以公司法的规定为例来简单说一下。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向特定的人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200人)募集股份,但任何公司向超过200人募集资金,就要经过审批,向证监会报批。 [2007-09-26 16:03:00]
[主持人:] 对非法集资案件法院是否受理?实体审理中是如何保护善意出资人的利益? [2007-09-26 16:04:30]
[黄建中:]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出资人除了向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举报之外,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这是广大受害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审理集资诈骗罪和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严惩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方针,加大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金融犯罪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是金融犯罪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发案较多的地区,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专项行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一定要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一旦案件起诉后,即应尽快开庭,及时审结。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要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2007-09-26 16:06:05]
[黄建中:] 在行政审判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集资人不服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的诉讼。在民事审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明确受理非法集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答复》(1991年9月29日法经[1991]121号)中就“集资纠纷”明确指出:集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16日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集资纠纷案件的意见的函》(银办函[1999]52号 1999年3月16日)建议:“人民法院在受理乱集资纠纷案件的问题上,应当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相协调,对需要进行清理整顿而暂不予以取缔的乱集资引发的纠纷,可以考虑暂不受理;对不需要经过清理整顿即直接予以取缔的乱集资引发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目前有关部门对此问题正在协调论证之中。但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在审理集资款返还纠纷案件。 [2007-09-26 16:07:32]
[黄建中:] 在集资协议效力认定方面,依据《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章,依法认定协议无效;在款项返还以及利息保护问题方面,一般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中有关利息保护的规定:无效由债权人(出资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2007-09-26 16:08:24]
[刘翔玲:] 目前,非法集资清退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是因为非法集资清退纠纷涉及人数多等原因。是否需要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清退纠纷的途径之外,适当开启法院受理的渠道,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讨中。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的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按照无效合同进行资金返还或者清退。但对出借者的赔偿问题目前也存在争议:一是集资者退还出资人的本金,利息不予支持;二是除返还本金外,按约定付息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三是返还本金及参照银行同期利息。从有效打击非法集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的利息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参与非法集资投资者的本金是否完全能够得到清偿,完全取决于集资者的资金和财产状况,不能完全清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发现早、处理早的案件清偿情况相对要好一些,但大多案件的资金返还率很低。200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案件的经济损失挽回率仅为5.1% 。 [2007-09-26 16:10:00]
[主持人:] 网友: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体现什么原则? [2007-09-26 16:11:19]
[刘翔玲:]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中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要求,对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对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负总责。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二是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内容和程序。三是要做好跨省份案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的协调统一。包括确定牵头政府、明确统一原则和方案等。 [2007-09-26 16:13:00]
[主持人:] 我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参与了非法集资投了8万多块钱,到现在还没有反还给我,我该怎样维权? [2007-09-26 16:14:00]
[孙家瑞:] 如果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始处理,就向他们反映,如果已经开始处理,就等处理结果;如果对处理有异议,可以提出。 [2007-09-26 16:15:00]
[主持人:] 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不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不可能。 [2007-09-26 16:16:00]
[孙家瑞:] 高利贷与非法集资不同。前者是从借出钱的角度来定义的,后者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义的。前者是不得不接受高利贷,明知危害,不得不借;后者是受骗或受诱惑,心甘情愿的。 [2007-09-26 16:17:00]
[主持人:] 近年来集资建房被炒的沸沸扬扬,有人认为集资建房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2007-09-26 16:18:00]
[孙家瑞:] 我认为这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之间(不可能太多)协商共同从事一项事业;非法集资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只是募集资金用于集资人自己的目的,不是用于大家的事业,两者并不相同。 [2007-09-26 16:19:00]
[主持人:] 抛开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集资诈骗不谈,民营企业主为何频频撞倒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 [2007-09-26 16:20:00]
[孙家瑞:]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困难是发生此类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社会的原因。但是,我不同意把这作为所以的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的借口,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被市场淘汰是正常的。 [2007-09-26 16:21:00]
[主持人:] 请问一下,我的朋友做为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为公司拉了6.70万的集资款.但是一开始谁都没想到这是一家非法集资的公司,因为它是县里招商引资的企业,而且剪彩时县委领导也来了,所以我的朋友以为这是一家合法的公司.最后在公司开了几个月以后,公司董事长大批转移资金,准备携款潜逃.但是被我朋友发现,然后把他堵在了办公室,最后报了警.一开始公安局只是拘留了几个负责人,但是最后说也要拘留业务员.然后检察院的说只要把公司给业务员的奖金退还就不起诉了,我朋友就把奖金返还了.请问我朋友是否会被起诉?他也是把全部积蓄都投入了这家公司,也是受害者,而且他并没有占有这些资金.这家公司集资了两千万左右,请问公司法人将被如何定罪? [2007-09-26 16:22:00]
[孙家瑞:] 业务员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规定都是以故意为条件。但业务员知道有关情况,应作为证人协助调查。公司的“一把手”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是单位而非个人。 [2007-09-26 16:23:00]
[主持人:] 现在常听说国外私募基金,这是非法集资吗?如果不是,那与非法集资有哪些区别? [2007-09-26 16:24:00]
[孙家瑞:]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的,是对不特定的少数人发行基金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是对多数不特定人的行为不同。私募基资金是对特定的人募集的,与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不同。 [2007-09-26 16:25:00]
[主持人:] 我没钱,我有好多朋友,因为大家相信我,愿意和我一起做生意,愿意拿钱给我作生意,我对他们的承诺是会以利润形式分成的,这样算犯法吗?? [2007-09-26 16:26:00]
[孙家瑞:] 朋友之间的这种行为,不构成违法。但是,如果“朋友”太多了,有关部门就不会相信这只是朋友间的行为。 [2007-09-26 16:27:00]
[主持人:] 网友:我听说即使非法集资案破了,投出去的钱还是不能收回来,是真的吗?如何才能挽回我的损失? [2007-09-26 16:28:28]
[刘翔玲:] 参与非法集资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是否完全能够得到清偿,完全取决于非法集资者的资金和财产状况,与案件侦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完全清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发现早、处理早的案件清偿情况相对要好一些,但大多案件的资金返还率很低。要挽回损失,除申报债权外,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清集资去向,防止资金外流等,有时也是有效的办法。但以此为戒,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选择合法的投资理财方式,增强风险投资意识,提高风险投资操作水平,或许不仅可以帮助你挽回损失,还可以为你积小赢为大赢。 [2007-09-26 16:29:08]
[孙家瑞:]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更大。以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如果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但刑事追赃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依法应当对非法集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因此,找到依法应当对非法集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人非常重要。 [2007-09-26 16:30:00]
[主持人:] 好,提问环节到此暂告一个段落。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通过此次论坛的举办,相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诈骗行为。 [2007-09-26 16:31:17]
[主持人:] 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和各位网友的积极支持,由于时间关系,对广大网友的提问,嘉宾不能一一回答,在此特向网友们表示歉意,所有信息以及更多涉及非法集资欺诈的问题将会放在网站上。各位网友如果遭遇类似问题,也可以登录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进行投诉,我们将转给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2007-09-26 16:36:01]
[主持人:] 今天我们要特别感谢全国整规办以及银监会的大力支持,感谢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中青网、央视国际、法制网、金融界等媒体提供宣传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对本次论坛提供了技术支持,一并感谢。2007年“非法集资:一本万利背后的谎言”网上论坛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再见! [2007-09-26 16: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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