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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出台显示 直销业将走出“全面禁止”
作者:任翀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5-11-25
解放日报消息
12
月1
日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同时生效。本月初,《
禁止传销条例》已正式施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昭示着,我国直销业已走出“
全面禁止
”
的历史。
直销不是
“
金字塔诈骗
”
、不是
“
老鼠会
”
,而是一种成熟、先进的零售模式。
12
月
1
日
正式生效的《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为直销
“
正名
”
。
直销有了
“
名分
”
,凸现了
“
传销
”
的不合法性;在正规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期待能在法律保障的市场环境中有所作为的时候,更多的期待是
“
执法
”
。
曲折中开放
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有人骄傲地说:直销是一种
“
优惠的零售模式
”
;有人却不屑地表示,直销是
“
金字塔诈骗
”
。在《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前,直销业在我国一直处境尴尬。
1994
年,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直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6
年,出台《准许多层次直销意见书》和《直销管理办法》;
1998
年,又出台《关于全面禁止直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2002
年,则是《〈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我国的直销业经历着禁止、放开、禁止、又逐步放开的曲折历程。其实,这正是人们逐渐认识直销的过程。
一位直销界资深人士这样定义:
“
直销是一种充满生机、直接把商品和服务送达消费者的输送和流通渠道,通常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由一名独立销售人员将结合亲身演示的新型销售模式。
”
在采用直销模式之前,产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手中,需经过总代理商、各级代理商、零售业经营者等多个环节,产品利润被层层盘剥。但采用直销模式后,简化了产品的流通环节,将优惠直接带给消费者。此外,直销人员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流增加了服务的亲密性,使原本的交易过程增加了一层感情色彩。
华东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所主
任徐士英
教授表示,《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为合法的直销树立了样板,严格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合法直销以销售优质产品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满意保证或犹豫权;非法传销则没有在商业上实际可行的产品。合法直销公司不鼓励囤积过量产品;非法传销鼓励或强迫加入者购买大量货品积存并且不得退换。合法直销只需最低的创业成本;非法传销以
“
快速致富之道
”
诱使加入者购买
“
领导人
”
的职位。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今年
12
月
1
日同时生效,直销作为一种现代零售模式,终于得到中国法规上的认可。
“
冷静期
”
思索
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购买几套产品,就走上
“
创业
”
的道路;不需要太多的技能,只要会卖东西,就可以实现
“
一夜致富
”
的神话。
在以往的传销案件中,不法分子热衷于打着
“
直销
”
旗号,宣传非法
“
传销
”
。因此,在那些群情激动、宣扬快速致富的传销培训会上,不乏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景象。《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这些闹哄哄的培训会浇了一盆冷水,更给了传销者当头一棒。
“
禁止团队计酬
”
、
“
冷静期
”
等规定让直销回归本来面目。
据了解,直销在产生初期,原是一种直销员自我使用产品、认可产品,最终向周边亲朋好友推荐产品的模式,
“
友情推荐
”
的目的远大于敛财。而本次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
。在取消团队计酬后,直销的报酬似乎不再那么吸引人。不过,单层次计酬更符合
“
多劳多得
”
思想,有助于鼓励直销员脚踏实地,远离空想。
此外,辅之以
“
冷静期
”
规定,直销将进一步摆脱急功近利的误区。所谓
“
冷静期
”
,也称
“
冷却期
”
,是指在一段时间内,直销人员可以撤销在消费者或者买主处的消费品交易,消费者也可以在此期间无理由退货。冷静期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间接防止消费者因受强迫、哄骗、引诱、缠绕等购物。
我国在本次立法中,赋予了直销
30
天的
“
冷静期
”
,并将受益面扩大到直销员:
“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
、
“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
。按照此规定,不仅消费者能够避免冲动购物,直销员也将拥有退出直销的选择权,避免因囤积产品而经济受损。
呼唤严监管
本月初,《禁止传销条例》已正式施行。
12
月
1
日
,《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同时生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昭示着,我国直销业已走出
“
全面禁止
”
的历史,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中,企业的遵守情况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将直接决定直销市场的秩序。
从法规制定的层面上,我国的直销立法不可谓不全面。从直销企业的准入门槛、计酬方式、信息披露到直销人员的资格、培训等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毫无疑问,如此规范将使相关企业在遵守法律时更具操作性。但是,业内人士透露,
“
细枝末节
”
的规定也会加大监管的难度。
比如说,《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人员不能成为直销员。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不少人会通过借用身份证报名、冒名顶替等行为规避这一条款。此外,尽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直销企业应披露直销员总数、产品目录、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但有的企业却打算准备两套信息来应对检查。
面对这些具体问题,执法人员如何练就
“
火眼金睛
”
?据悉,在《禁止传销条例》生效前,有关部门已召开了针对执法人员的强化学习班,而在《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效前,也会有类似培训班。可以说,学习领会是严格执法的基础,下一步,就要依靠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比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直销市场把好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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